为进一步深化我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韶关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7号)有关规定,现将始兴县乡镇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及承接起始时间公告如下:
一、调整由各乡镇以其名义实施的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共88项,具体事项详见《始兴县乡镇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未列入本公告范围内的其他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乡镇实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乡镇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相关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乡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政府及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镇与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始兴县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县政府及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乡镇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本县行政区域内,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调整的下放事项自2026年3月23日起实施。调整前各乡镇和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实施执法权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继续由原执法主体办结。
附件:始兴县乡镇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