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广东省始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广东省始兴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属于“娱乐服务类”的除外),如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要求,则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要求执行;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除外);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八)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 

  (九)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一)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相同地址上已经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得重复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在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特殊群体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 

  特殊群体是指具有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低保户、退伍军人、军烈属、特困户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持有劳动保障部门 

  核发的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等。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始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3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始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始烟专[2016]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始兴县烟草专卖局 

  2018年8月21日 

   

始兴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 

序号 

类别 

内容 

管理措施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备注 

1 

申请 

主体资格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2009415日《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 

申请 

主体 

资格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 

 

经营 

场所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8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9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10 

经营 

场所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1 

经营 

模式 

自动售货机(柜)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12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第四十条第二款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13 

特殊 

区域 

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14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政府文件规定 

 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 

15 

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备注:如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以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负面清单将依法进行更新。 

  关于《始兴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在部署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时多次强调,要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切实为市场主体松绑,把改革的红利真正送到社会的最基层,把市场的活力和增长的动力充分激发出来,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为积极适应国家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实现“宽进严管”,切实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营造公平有序的卷烟市场竞争环境,韶关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制定出台《韶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草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作为韶关市各级烟草专卖局修订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基础标准,现对《负面清单》的条款说明如下: 

  一、主体资格类禁止条款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零售户作为特殊管制类商品的经营者,除与消费者、烟草公司发生民事交易行为,还需接受工商、烟草、海关等行政部门监管,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承担义务。为切实降低未成年人接触卷烟的机率,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许可证持证人还应当为成年人。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 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该条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另根据20094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局专〔2009112,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此规定在规划正式实施后,如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要求,则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要求执行。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四条依据分别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二、经营场所类禁止条款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因此,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实践中,对于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在相对固定门市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满足其他条件应当准予许可的,要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期限内确定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延展其经营许可时限的证明。 

  (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条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的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三)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场所,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经营模式类禁止条款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新型商业业态和新兴交易手段对传统商品流通方式产生巨大影响,部分商家欲采用自动化设备、电商渠道销售卷烟,如自动售货机、抓烟机、自助便利店、淘宝店铺、微店等。此类售卖方式容易导致售假售私、无证运输等涉烟违法行为泛滥,且无法甄别购买者是否成年。为限制烟草制品跨区域无序流通,维护卷烟零售终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将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利用信息网络平台销售卷烟的情形列入负面清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殊区域禁止条款 

  (一)未成年人教学机构。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条的依据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烟草行业应当履行的重要社会责任,因此在中小学校周边不设置卷烟零售点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二)对政府部门有明文规定禁止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文禁止从事卷烟类商品经营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 

  (三)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是公民人身自由的自然延伸,公民住宅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事主体市场准入资格放宽,住宅小区环境安静、配套设施齐全、价格低廉,吸引大量微小企业进驻,租用业主住宅开设美容店、培训机构、棋牌室、私家菜馆等。这类经营场所具有隐蔽性和私密性,性质模糊难以界定。出于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管理服务难以跟进。住宅小区中,居民主要活动场所一般是平层公共道路、街道、广场,在平层全开放式门店设置卷烟零售点,能够方便群众、满足需求,又能实现专卖营销对经营者的管理服务,因而对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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