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始环罚字[2016]1号)

单位名称: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25078243L

    法定代表人:林俊雄

详细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32号新城兴办公综合楼9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理由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3日夜间对锦绣豪庭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锦绣豪庭房地产项目于2016年5月3日在未经批准,在夜间进行浇灌施工作业的情况,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2016年5月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5月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6年5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始环违改字[2016]1号)和《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6]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始兴县环保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几点陈述申辩理由:1、出现夜间施工的情况是由于布料机上的弯头连接管出现爆裂,维修爆管耗时4个多小时,导致原计划晚上八点完成的施工作业,拖延至凌晨1点,且当时进行的是楼面面板的浇灌施工,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需要连续施工。2、你公司能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认为我局处罚过重,希望我局批评教育为主,处罚经济为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核实;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你公司出现夜间施工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同时你公司能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将酌情减轻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始环违改字[2016]1号)、《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6]1号)、《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送达回证》、《关于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陈述申辩的复函》和《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陈述申辩的复函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之(八)的规定,以及参照《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1.4第1条“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邮政编码:512500                

电    话:0751-3334203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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