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始环罚〔2017〕5号)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始环罚〔2017〕5号

 

韶关儒隆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076722616E

地址:始兴县沙水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再生塑料基地C区0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东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2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17年7月14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17年4月你公司在活性炭吸附塔前端的废气收集管开了一个约7厘米的不规则圆孔,未及时修复,一直处于敞开状态,废气处理设施开启运作时可通过该圆孔抽风稀释大气污染物,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你公司2015年9月的转移联单内信息填写不全,缺少发运人、外运目的等部分信息,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转移联单转移的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数量为0.3T。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12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1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7〕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并于2017年7月2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我局于2017年8月4日在始兴县环境保护局会议室组织开展了公开听证。

通过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和公开听证会结果的研究,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认为:你公司危废转移联单上主要事项包括废物名称、类别编号、数量、废物特性、包装方式、应急措施等均填写齐全,虽然缺少发运人信息但有加盖发运人公司公章佐证,同时联单还盖有运输公司公章、废物收货人单位公章以及危险废物转移合同也可佐证外运处置目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对你公司转移联单填写不规范一事属轻微违法行为予以认同,决定不予处罚;对你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认定处罚维持原事先告知书中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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