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始环罚〔2017〕6号
韶关均航畜牧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22696404969D
地址:始兴县马市镇红梨村石子头小组埔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玉均
根据现场检查反映,经我局于2017年8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7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为了便于收集、贮存畜禽粪便,故在育肥区就近猪舍设有多个小型堆粪场,小型堆粪场有做混凝土硬底化,但是未建设任何防雨设施,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雨措施,导致下雨天雨水冲淋小型堆粪场内堆放的粪便导致污水及粪便外排至环境中,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2017年8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对小型堆粪场进行了整改,新搭建了防雨淋的雨棚,并按要求及时清运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 2017年8月1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8月1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1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8月2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7〕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12.2裁量标准“3、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60000羽以上鸡、200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