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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始环责改字〔2017〕28号)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始环责改字〔2017〕28号

 

广东中誉科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移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29315253280J        

地址: 韶关市翁源县官渡镇官广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进行检查审核、2017年7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采样员和分析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要求提供了监测报告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2017年7月18日-2017年8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提供的原始监测记录和各项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2017年8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全权委托的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通过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你公司对我县23家企业出具的监测报告数据失实。主要存在问题包括:①部分报告中署名的现场采样人员不具有上岗证或署名参与现场监测的有证人数不足两人;部分参与样品分析的人员尚未取得上岗证且没有上岗证人员的签名确认;②报告签发人员的签名字迹难于辨认、且是未经备案的电子印章;③监测中使用的部分设备已过检定有效期;④噪声监测时对非稳态噪声采用稳态噪声的1min等效声级。

主要证据:2017年7月17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2017年8月1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监测报告原始记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原不规范的环境监测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三、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停止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刘景明      ,电话:  0751-3334203  

地    址: 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邮政编码: 512500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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