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博泰纸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5764757705
地址:始兴县马市镇工业园(地号:440222101001GB000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钟卫东
我局于2016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委托易树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废沙),易树全将你公司废沙(大概300多吨)拉至西坑山头进行填埋处理;根据现场测量倾倒的废沙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2016年12月1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0001017)、2016年12月1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0000101)、2016年12月1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0000109)、2016年12月1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0000109)以及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6 年 12月17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韶法审〔2012〕4号)第十二章12.1.1第四条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30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数量10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已落实清运及复绿);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