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始工商处公[2017]2

始兴县饮食服务公司等4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所指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7年9月18日起连续15天在始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栏及始兴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书公告名单4户企业.xls

            

                                    始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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