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凤阁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5764757037
地址:始兴县沙水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大楼右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春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现场检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你公司数据采集传输仪中污水流量与累计流量存在差异,数据采集传输仪存在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星期内将数据采集传输仪维修好,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停止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