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始人社监字〔2017〕第006号

被催告人:始兴县万安居装饰店

住    所:始兴县太平镇城东路180号和居乐花园1楼4号商铺

经营者:张华荣        身份证号:36042319740107****   

电  话:1382631****

2017年3月16日,我局立案调查了你单位(你)拖欠劳动者工资一事。经查实,你单位(你)拖欠胡福亮工资8000元,拖欠邓智芳工资3000元,拖欠邓献伟工资4200元,合计拖欠工资共15200(壹万伍仟贰佰)元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21日通过公告的方式向你单位(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始人社监字〔2017〕第006号),决定对你单位(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你)支付胡福亮、邓智芳、邓献伟等三人工资共15200(壹万伍仟贰佰)元整。

但截止2017年12月28日,你单位(你)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始人社监字〔2017〕第006号)的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因你单位(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你)催告: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始人社监字〔2017〕第006号)的要求,支付胡福亮、邓智芳、邓献伟等三人工资共15200(壹万伍仟贰佰)元整。

请你单位(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始兴县永安大道南丹凤山路口 邮编:512500

联系人:雷先生                    电话:3327933   

        

                 

 

 

 

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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