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始环责停字[2017]3号
始兴县太平镇乌石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675171350W
地址: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乌石村
投资人:刘粤强 身份证号码:4402221966092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投诉举报,经我局2017年5月16日和5月22日现场检查核实发现,你石场于2005年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并取得了环保部门批复,于2007年5月30日成立;但至今尚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调查照片等为证。
你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之规定。
二、责令停止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石场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三、责令停止的履行以及未停止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石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场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始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石场拒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始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