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始环罚〔2017〕7号
广东中誉科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移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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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韶关市翁源县官渡镇官广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通过我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你公司对我县23家企业出具的监测报告数据失实。主要存在问题包括:①部分报告中署名的现场采样人员不具有上岗证或署名参与现场监测的有证人数不足两人;部分参与样品分析的人员尚未取得上岗证且无有上岗证人员的签名确认;②报告签发人员的签名字迹难于辨认、且是未经备案的电子印章;③监测中使用的部分设备已过检定有效期;④噪声监测时对非稳态噪声采用稳态噪声的1min等效声级。
主要证据:2017年7月17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2017年8月1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监测报告原始记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我局于 2017 年 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7〕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条“造成两次以上监测数据失实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