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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始环罚〔2017〕8号)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始环罚〔2017〕8号

 

始兴县倩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22081235978F          

地址: 始兴县沙水东莞石龙(始兴)展业转移工业园塑料再生基地D区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志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能提供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的备案表,存在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2、你公司主要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和废矿物油,现场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已全部储存于危险废物仓库,但是废矿物油桶缺少危险废物标志。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19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2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1、你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2、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7〕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我局认为:1、你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于2017年8月28日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交至我局,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完成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一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对于该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申辩书》、《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12.4.1裁量标准第1条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事人属于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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