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始工商处公[2017]

始兴县太平镇求水岭石场等3户个人独资(以下简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7年9月18日起连续15天在始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栏及始兴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书公告名单3户个人独资.xls

                                    始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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