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机编办〔2018〕10号
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541号)、《关于印发韶关市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韶职转办〔2017〕4号)、《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韶机编办发〔2018〕40号)要求,经研究论证,决定取消我县10项证明事项。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县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事项取消后,各证明材料收取单位要对照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始兴县第一批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10项)
始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始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始兴县教育局
始兴县公安局
始兴县民政局
始兴县司法局
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始兴县国土资源局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始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始兴县第一批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10项)
序号 | 用证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开具(盖章)单位 | 收取单位 | 备注 |
1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用地手续正在办理当中的证明 | 办理发改立项时需开具的证明 | 县国土资源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
2 | 县教育局 | 居住证明 | 学生开学 | 县公安局 | 学校 | 取消后由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代替 |
3 | 县公安局 | 计生审核证明 | 入户、迁户 | 计划生育办公室 | 县公安局 | 取消后由户口登记机关每月将入户、迁户人员情况通报计生部门 |
4 | 县公安局 | 无吸毒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领校车资格驾驶证 | 身份证核发地公安机关 | 县公安局 | 由车管所自行核查 |
5 | 县民政局 | 工商登记证明 | 低保、医疗救助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乡镇政府、民政部门 | 在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查询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核验 |
序号 | 用证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开具(盖章)单位 | 收取单位 | 备注 |
6 | 县司法局 | 子女情况证明 | 公证使用 | 县公安局 | 广东省始兴县公证处 | |
7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存证明 | 各部门办理单位遗属补贴 | 县公安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 | 县国土资源局 | 房产地址证明 | 换领房产证 | 县公安局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取消后由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代替 |
9 | 县环境保护局 | 项目用地手续正在办理当中的证明 | 办理环评时需开具的证明 | 县国土资源局 | 县环境保护局 | |
10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计划生育审核证明 | 办理施工许可证 | 施工项目负责人所在地的居委会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