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体育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始兴县体育发展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体育108号。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始兴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始兴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始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各级体育工作方针培养和输送具有体育后备人才,组织开展训练与竞赛活动,促进体育运动发展。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一)负责培育体育后备人才,通过专业训练和系统培养,为国家输送具有体育特长的优秀人才,包括向市级及以上体育部门或专业运动队。(二)推动体育政策与教育融合,贯彻各级体育工作方针,促进校园-2-体育多样化发展,完善校园竞赛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体育竞赛活动。(三)组织开展训练与竞赛活动,负责学生训练、参赛管理及教练员培训工作,组织参加全国、省、市各级体育赛事,推进项目梯队建设。(四)负责县体育发展中心的正常运转工作,承担设施保养、维修、消防、水电、卫生、安全保卫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五)负责本县体育训练、竞赛和健身活动等体育设施的建设及其他相关建设工作。(六)负责编制体育发展中心年度基建及维修计划。(七)负责本县体育器材设备的初审和固定资产处理的审核工作。(八)参与县级体育器材、训练装备及物资的采购工作。(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员纳入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和教育,党的组织生活及各项建设工作依托上级主管部门党支部统筹开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本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人事、奖惩、审计、巡察等重大议题需不少于三分之二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聘任)。担任中心主任,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执行有关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代表本单位签署重要文件,行使其他授权;(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岗位设置总量为6个。其中管理岗位2个,专业技术岗位4个。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工作情况等信息;

(二)了解本单位负责实施的体育培训、场馆开放等工作信息;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本单位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提出控告、检举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等;

(二)对其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事项应该具体明确,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网站、电话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政务服务办理进展情况等;

(二)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

(三)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应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主要负责培育体育后备人才、组织开展训练与竞赛活动、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等业务工作。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内部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本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单位经济活动合法法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本单位章程自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相关网站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649始兴县体育发展中心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始兴县体育发展中心。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始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章程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年                                                             202657


附件下载: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智能互动 手机版
微信
始兴发布
图片2 图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