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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始府办201693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始府规审〔2016〕2号)已经2015年11月23日县政府十四届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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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三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令第488号)及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本县残疾人通过县残联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二)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县残联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设立始兴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部门每年应当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下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上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

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残联。

(四)县残联须认真履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的职责,还须认真完成县政府分配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县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等业务工作的服务和指导。乡镇设立残疾人联合会,与当地政府内设机构规格相同、村(居)设立残疾人协会、并均可选聘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确保残疾人工作真正落实到村(居)、到户、到人。

(五)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不断增长,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

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当年本级留成不低于20%划拨到同级残联,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六)县人民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办法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和督导。

二、残疾预防和医疗康复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卫生计生和残联等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于疑似残疾的新生儿应当建档立卡,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告。

(三)公立医疗单位住院床位费减免50%,大型设备(DR、CR、DSA、CT、MR、LA、MRI、SPECT、B超)检查费减免20%,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和取药四优先。

(四)将残疾人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感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康复项目等医疗康复项目,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含躁狂症、抑郁症)、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辅助器具适配等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具体报销项目由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会同县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订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

(五)对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参保后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减半。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残疾职工因病就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救助。

(七)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八)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始兴县残疾人康复中心、社区康园中心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精准康复服务。

(九)县政府建立精神病预防治疗康复基金(每年20万元)。凡经县综治办批准转送到粤北第三人民医院医治的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在县大病救助基金列支,每人每年报销上限人民币1.8万元(上限范围内实报实销),出院后每人每年报销上限1050元的后续服药费用(上限范围内实报实销),从县精神病人医疗防治基金中列支,超出部分由患者家属(监护人)负担。

三、教育

(一)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县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教育部门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对轻度弱智儿童要求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校不得拒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提供优惠和帮助;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免收书杂费。

(三)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贫困残疾人,其所在学校应适当减收学杂费,逐步推行适龄残疾学生免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四)对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及其子女入读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或特殊教育学校,无法缴纳学杂费的,年度内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每次救助1000—3000元。

(五)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六)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普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无障碍设施等方面的建设,为残疾人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提供保障和便利。并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在普通学校合理设置特殊教育班。

(七)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10倍拨付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8倍拨付经费;对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5倍且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的学生,按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扶助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1倍拨付。

(八)大力支持残疾人就学,凡残疾人考入且就读高中、中专(中技)学校的奖励600元/人·年;考入且就读大学的,奖励800元/人·年。

四、劳动就业和技能培训

(一)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二)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三)用人单位在职工的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四)县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可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缴纳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80%。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和绩效考核标准之一。

(六)新安置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就业,并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期限的劳动劳动合同的,给予单位一次性500元/人奖励。

(七)用人单位举办以安排智力残疾人为主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5人以上,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八)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继续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给予以下奖励:

1.按规定进行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经核实每超新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社保的),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数达10人以上,按同年本地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名管理人员岗位工资奖励。

3.为稳定发展福利企业,继续发挥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作用,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10人以上且超过在职职工25%的比例,每超一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奖励。

(九)鼓励和发展盲人保健按摩和医疗按摩业。凡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保健按摩和医疗按摩个体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同时,可继续享受企事业促就业其他政策。

(十)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一次性达1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对确实需要为残疾人添置的特殊设备、无障碍设施等费用给予一定奖励,标准为所需特殊设备、设施费用的50%,但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元。

(十一)鼓励残疾人创业,凡残疾人办理了工商执照(农村残疾人需出示种植养殖承包合同书),在本县新创办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种养场),在本县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而未享受贷款贴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5千元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为两年,或一次性奖励1000-3000元,同时可继续享受上级有关部门创业促就业其他政策。

(十二)县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十三)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十四)县人社、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五)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免下列费用:
    1.卫生部门收取的工作场所卫生监测费和产品抽检的卫生质量检验费减免30%。
    2.民政部门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免收;尚无规定的,给予减收50%的优惠。
    4.公安部门免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5.环卫部门免收公共卫生有偿服务费。
    6.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
    7.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六)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残疾人个人取得下列收入,减征或免征有关税收:
    1.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他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工资、薪金收入,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3.个体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至5万元(含5万元)的,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十七)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职业推介和档案托管等服务。

(十八)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用人单位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残疾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诉和当地残联反映。

(十九)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从事辅助性或者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凡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并冠名的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奖励5000元开办经费,每培训一名残疾人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的,奖励300元/人。

(二十一)在职残疾人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取得中(高)级执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中级500元、高级1000元奖励。

(二十二)鼓励开展结对帮扶残疾人培训、创业活动。经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可,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与积极创业的失业、无业残疾人签订《结对帮扶协议》,对失业、无业残疾人无偿提供技能培训等创业帮扶,每开业一人,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

(二十三)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开展定岗定向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500元/人岗位培训奖励。

(二十四)在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等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奖励。

(二十五)对残疾人个体企业、福利企业的奖励、贷款贴息,符合《始兴县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始兴县残疾人就学、培训、就业、创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可在中小型企业发展资金中优先安排,其他奖励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文化和体育生活

(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进入本县旅游景区。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场所。残疾人经批准使用公共场所开展节日活动的,免收有关费用。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阅览)证。

以上场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费或者免收费用。

(二)县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盲人阅览室,逐步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版书籍。

(三)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广播、快报、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公益广告和节目。

(四)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建立1—2个残疾人健身示范广场,研发推广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项目,增强残疾人体质。

(五)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六)在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等残疾人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由县政府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六、社会保障

(一)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县人民医院减半收取等级鉴定费等费用。

(二)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三)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代为缴纳全部费用,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以外的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代为缴纳全部费用,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五)举办大型体育、文艺等活动,活动组织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为参加活动的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县民政部门应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定额发放低保金。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增发一定比例的扶助金。

(七)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按省规定补贴标准及负担比例,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的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补贴,并建立护理补贴标准调整机制,所需资金由财政按比例负担。

(八)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按省规定补贴标准及负担比例,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发放生活津贴,并建立生活补贴标准调整机制,所需资金由财政按比例负担。

(九)建立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障的专项统计制度,并及时将该信息向社会公布。

(十)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县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一)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煤气管道和水表等,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减收50%的安装电话工料费、煤气管道初装费和自来水安装费。

(十二)对低保(五保)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家庭有线电视初装费、基本收视维护费、电脑宽带网费按50%收费。

(十三)县住建部门应当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廉租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在楼层分配上可以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家庭给予适当照顾。

(十四)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应当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房屋。

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时,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

(十五)残疾人经批准修建改建住宅,根据具体情况减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在安置地段、楼层上适当照顾。残疾人家庭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各种费用减免50%。    

(十六)农村重度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十七)县政府设立“始兴县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每年8万元),每年对享受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1000——3000元的特殊救助。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适当补贴。

七、无障碍环境建设

(一)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二)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给予适当补贴。

(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四)残疾人驾驶和乘坐的机动专用车在停放时,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残疾人驾驶和乘坐的机动专用车免交停车费用。

(五)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在方便通行的区域按照停车位总数2%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一个的至少应当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显著标志,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无障碍停车位使用的管理。

(六)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七)汽车站等公共交通候车区域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位。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进站、上下车,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八)县住建局为全县无障碍设施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责任,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

(九)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监督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无障碍设施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相关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十)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八、权益维护

(一)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残疾人。

(二)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

(三)县人民法院应当为残疾人参加诉讼提供便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减免残疾人的诉讼费用;为听力残疾人参加诉讼免费提供手语等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版、大字体版诉讼文书。

(四)县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县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按照规定减免诉讼费和仲裁费。

(五)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制定实施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协调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重大问题。

九、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1-8级的残疾军人。

(二)本办法由始兴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此之前凡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一律废止,在此之后,凡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有与本实施办法有关的政策或规定的,均按新的政策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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