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的通知

始府201619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的通知》(韶府〔2016〕3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粤府〔2015〕129号和韶府〔2016〕34号文件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基金统筹层次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国家、省、市有规定或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本级人民政府承担本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

二、关于职业年金单位缴费

参加县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含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三、关于个人缴费本息发放

韶府〔2016〕34号文件通知实施当月起停止按原办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保业务。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件规定应发放的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在2017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本人。

四、关于参保资格和费用保障认定

单位和人员的参保资格、经费来源渠道和财政负担比例,由县编制、财政、人社部门认定,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五、关于经办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中央、省属(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驻韶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二)市属派驻县(县、区)单位的参保地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期间的单位参保地保持一致。

(三)县所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经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人社、财政、编办、地税、社保分局等单位为成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  

     2.《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的通知》(韶府〔2016〕34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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