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始人社监字〔2017〕第22号
被催告人:始兴县品园餐厅
住 所:始兴县太平镇文化路69号九龄美景文化花园兴影巷15、17、19号
经营者:钟奎 身份证号:44010719840719****
电 话:1802369****
2017年8月31日,我局立案调查了你单位(你)拖欠劳动者工资一事。经查实,你单位(你)拖欠张圣威工资8816(捌仟捌佰壹拾陆)元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你单位(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始人社监字〔2017〕第22号),决定对你单位(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你)支付张圣威的劳动报酬8816(捌仟捌佰壹拾陆)元整。
但截止2018年10月14日,你单位(你)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始人社监字〔2017〕第22号)的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因你单位(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你)催告: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始人社监字〔2017〕第22号)的要求,支付张圣威的劳动报酬8816(捌仟捌佰壹拾陆)元整。
请你单位(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始兴县永安大道南丹凤山路口 邮编:512500
联系人:邓女士 电话:3327933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