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应纯(身份证号:44142419650323****;性别:男):
你(单位)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始兴县司前镇中心街民宅内私设牙科诊所开展诊疗活动于2019年5月4日被始兴县卫生健康局依法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封存的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向始兴县卫生监督所(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兴平后街12栋B座二楼;联系电话:0751-6927052;邮政编码:512500)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始兴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