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翁应纯《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翁应纯(身份证号:44142419650323****;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周江镇桂子村坪上;性别:男;民族:汉族):     

  现依法查明你于2019年5月14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证书》在始兴县司前镇中心街民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封存的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4500元。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始卫医罚字〔2019〕第0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兴平后街12栋B座二楼;联系电话:0751-6927052;邮政编码:512500)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始兴县支行或其他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卫生健康局或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始兴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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