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人社监字〔2021〕第2号
被催告人:始兴县民族餐馆
经营者姓名:莫作全
你单位因拖欠职工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始人社监字〔2021〕第2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始兴县永安大道南(丹凤山公园路口)
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