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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始兴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2024101日县政府十六届第65次常务会议、20241030日县委十四届128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1218日起施行。现就该《办法(修订)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修订背景

2019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要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力度,修改完善自然保护区条例。长期以来,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与新时代生态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改革以部门设置、以资源分类、以行政区划分设的旧体制,建立自然保护地立法创制进程,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地制度体系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地规范监督管理,因而需要配套制定完善本县区域统一适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为适应我县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需要,我县制定了《始兴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1231日县政府十六届第2次常务会议、202215日县委十四届第1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31日施行。该办法施行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施行的过程中也发现了有待完善的地方,为了让该《办法》发挥出更好的实效,经过前期充分的调研、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后对《始兴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办法(修订)》

二、《办法(修订)》制定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广东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分四章,共二十五条。

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方针原则、资金保障、公众参与、合理利用资源。

第二部分是管理职责。主要明确了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共管职责。

第三部分是分区管制。主要明确了功能分区及设施保护、分区管制、资源保护、资源保护费、土地管理、生物多样性、人为活动限制、科研教学活动限制、生态补偿、社区扶持及采伐规制、巡护监测及科学研究、野生动物救助、野生植物保护、森林火灾预防等内容。

第四部分是附则。主要明确了适用对象界定和实施日期。

四、《办法(修订)》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内容

)《办法(修订)》的适用范围。在始兴县域保护区范围内及周边从事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保护、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开发利用以及生产、生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办法(修订)》明确管理部门包括林业、公安、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水务、文广旅体、交通运输等部门。

)《办法(修订)》明确保护区内人为活动限制:在保护区内的任何单位和原住居民以及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其他人员,均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若遇突发紧急情况的,管理机构有权临时禁止游客等人员进入保护区。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对进入保护区的所有人员进行生态、防火等安全教育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出于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目的,依法依规可以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

)《办法(修订)》明确森林火灾特别防护期内管理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部署发布张贴戒严令、野外禁火令,加强对入区人员和车辆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禁止无灭火设备车辆通过。

)《办法(修订)》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始兴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包括车八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将军栋县级自然保护区以及批准建设的其他自然保护区。

五、《办法(修订)》的主要修订条款内容

(一)在不改变条款设置目的的前提下,将该办法第七条:“……支持保护区管护执法,……。”修改完善为“……支持保护区范围内的管护执法工作,……”;

(二)为避免第九条【共管机制】第二款“允许养殖”与第三款“禁止养殖”前后矛盾而容易引起歧义。因此将第九条第二款“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并协助管理机构做好自然资源保护工作。鼓励专家、志愿者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依法参与保护区相关工作。”以及第三款“保护区内禁止规模型养殖家畜,禁止占用林地圈养家禽。”合并修改为“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禁止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规模型养殖家畜,禁止占用林地圈养家禽。鼓励专家、志愿者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依法参与保护区相关工作。”;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款“责令生态修复等决定由法定机关(构)作出,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规定完成治理、修复等任务。”修改为“责令生态治理修复等决定由法定机关(构)作出,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到生态治理修复决定书后必须依法依规完成治理、修复等任务。”,以使其与相关行政处罚法更好地衔接;

(四)第十二条“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采脂、采种、采挖、损毁及规模型养殖等活动,禁止携带任何宠物进入保护区。”中的“规模型养殖”与第九条“保护区内禁止规模型养殖家禽,禁止占用林地圈养家禽”重复,因此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正常管护活动和划定区域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等活动。”;
(五)第十四条第四款“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与第十九条重复,因此此次修订中将该款条文进行了删除;

(六)将第十六条第三款“确需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考察、调查活动的,须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确需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考察、调查活动的,依法按照保护区的级别和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以便更加符合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国家、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实际;

(七)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采伐自然保护区内的竹林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之规定,将该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保护区实验区的竹林可凭采伐许可证进行择()伐。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竹林,基于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依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办理采伐许可证后进行采伐。保护区内竹林的采伐,不得扩大原有竹林范围或者影响其自然更新,也不得采伐或者损害其他树种。对采伐的竹林不得进行人工抚育。”。

六、《办法(修订)》的有效期限

本规定自202412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228日止。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始兴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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