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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粤办发〔202447)《韶关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探索工作方案》(韶办字〔202456)要求,加快推进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始兴县林业局代拟了《始兴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发〔202447号)《韶关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探索工作方案》(韶办字〔202456号)两份文件精神,我县需进一步丰富林地 “三权分置” 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这是推进改革进程的核心任务。同时,面对新时代林业资源市场化配置需求,当前林业产权制度规范化建设仍需加强,出台《管理办法》已成为关键举措。通过《管理办法》实施,可清晰界定林业经营收益权归属,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同推进。此外,《韶关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探索工作方案》已明确要求,我县需在2025年完成经营收益权证发放,并同步探索开展林票相关工作,出台《管理办法》也是确保按时完成此项任务的重要支撑。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韶关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探索工作方案》。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对文件起草背景、目的、林业经营收益权、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登记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等进行阐释;明确核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机关。

第二章登记范围。第七条至第十条对林业经营类型、关联颁证、不得发证及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记载事项进行了说明。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对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申请人、类型及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等作出了规定;对登记经营方式、经营内容和各种登记类型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予以了明确。

第四章质押登记。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对职责单位、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材料、质押合同签订内容、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质押贷款等作出了说明。

第五章登记管理。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对林权数据共享、变更登记、撤销登记情形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解释机关、本办法实施时间以及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什么是林业经营收益权、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

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经营收益权、使用权。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申请,经县林业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管理办法》规定可办理收益权登记类型

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林果、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的;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受托管理经营林权的;合作经营林权的。

(三)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可办理事项

经营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

(四)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受理——现场调查——审核——登薄发证——建立档案。

(五)不得发证的情形

所在林地未颁发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申请人已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所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所在林地已抵(质)押且未取得抵(质)押权人同意的(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质)押权的除外);所在林地被司法、公安、纪检监察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业经营活动的。

(六)林业经营收益权如何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县林业局负责收益权质押登记工作。

(七)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保障措施

县林业局与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

林业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

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发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行为的撤销登记。

五、《管理办法》实施对象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出台《林地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后,将对林地经营主体(包括承包林地的农户、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造成直接影响,这类人群是政策的直接受益者。《管理办法》的出台,给林业经营主体吃下了一颗“定心丸”,通过明确收益权归属、固化法定权益边界,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权益主张无依据、经营成果难保障”的痛点,让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坚实的保障。长期以来,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林业生产周期长、投资回报慢,且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使得金融机构对林业项目的贷款意愿普遍不高,林业经营主体常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开展新的项目、扩大生产规模,《管理办法》的实施,为破解这一难题开辟了新的路径,为林业经营主体引入了金融“活水”。办法明确了林业经营收益权可以进行质押登记,这就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渠道,他们可以凭借收益权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将未来的收益转化为当前的资金支持。在权益保障夯实、融资渠道打通的双重支撑下,《管理办法》的实施更将为林业产业多元化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办法鼓励经营主体充分利用林地立体空间,开展林下种植、养殖、森林康养等活动,推动林地从“单一利用”转向“多层次、多维度开发”;同时,通过对林业碳汇开发经营收益权的登记确权,清晰界定经营主体的相关权益,有效激发其参与林业碳汇项目的积极性。最终,《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林下经济、林业碳汇、森林旅游等新兴产业蓬勃兴起,进一步让林业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得到更加充分的挖掘和释放。



                                始兴县林业局

                                 2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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