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发〔2024〕47号)《韶关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探索工作方案》(韶办字〔2024〕56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制定本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解决的问题
明确收益权归属、提供合法有效的权益证明,保障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的登记管理,提供一种全新的融资渠道,林业经营主体可以凭借收益权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将未来的收益转化为当前的资金支持。
(二)目标任务
推动林下经济、林业碳汇、森林旅游等新兴产业蓬勃兴起,进一步让林业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得到更加充分的挖掘和释放。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韶关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探索工作方案》。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对文件起草背景、目的、林业经营收益权、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登记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等进行阐释;明确核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机关。
第二章登记范围。第七条至第十条对林业经营类型、关联颁证、不得发证及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记载事项进行了说明。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对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申请人、类型及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等作出了规定;对登记经营方式、经营内容和各种登记类型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予以了明确。
第四章质押登记。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对职责单位、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材料、质押合同签订内容、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质押贷款等作出了说明。
第五章登记管理。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对林权数据共享、变更登记、撤销登记情形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解释机关、本办法实施时间以及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什么是林业经营收益权、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
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经营收益权、使用权。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申请,经县林业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管理办法》规定可办理收益权登记类型
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林果、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的;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受托管理经营林权的;合作经营林权的。
(三)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可办理事项
经营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
(四)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受理——现场调查——审核——登薄发证——建立档案。
(五)不得发证的情形
所在林地未颁发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申请人已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所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所在林地已抵(质)押且未取得抵(质)押权人同意的(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质)押权的除外);所在林地被司法、公安、纪检监察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业经营活动的。
(六)林业经营收益权如何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县林业局负责收益权质押登记工作。
(七)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保障措施
县林业局与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
林业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
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发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行为的撤销登记。
五、《管理办法》利企惠民的措施
(一)拓宽确权登记范围
覆盖林下种养、林业碳汇、森林康养、公益林补偿等十类林业经营业态,允许连片、叠加经营登记,盘活山林多元生态收益,合理释放林地复合价值。
(二)打通林权融资渠道
核发收益权证,可用于流转交易、项目申报、质押贷款;设立专门质押登记流程,同步对接中登网公示,破解林业经营主体缺抵押物、融资难痛点。
(三)减轻群众经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登记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不向林农、经营企业收取登记费用;明确虚假材料撤销登记惩戒规则,保障诚信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本级政策的特点和创新点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立足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是林权制度改革创新,登记不替代原有林权证书,实行自愿申请。登记覆盖林下经济、林业碳汇、森林康养等新业态,设置全流程登记类型,严格权属风险审查,权利期限受制于原林权合同。其创新在于从经营权析出独立的经营收益权,将生态预期收益纳入官方登记,在不改变林地原有物权前提下,收益权可流转,兼顾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破解新业态确权融资难题,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始兴县林业局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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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府规〔2026〕1号 《始兴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始府规〔2026〕1号 《始兴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