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废止〈关于调整始兴县高污染燃料Ⅲ类(严格)禁燃区的通告〉(始府规〔2023〕1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该法典将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将有关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20多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在编纂过程中对有关法律的原则和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
二、目标任务
为确保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生态环境法典》相适应,按照各级司法部门有关要求,对于现行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的规定和亟需制定的配套规定,应于2026年8月15日法典施行前完成有关制定、修改、废止工作,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实施。
三、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函〔2026〕721号)
4.《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号)
5.韶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6.始兴县司法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关于调整始兴县高污染燃料Ⅲ类(严格)禁燃区的通告》(始府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告”)已于2023年12月26日由始兴县人民政府印发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止。
该通告原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划定权限已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同时,《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步废止。
由于《关于调整始兴县高污染燃料Ⅲ类(严格)禁燃区的通告》(始府规〔2023〕1号)与《生态环境法典》冲突,现决定废止该通告。
点击查看通告原文:关于废止《关于调整始兴县高污染燃料Ⅲ类(严格)禁燃区的通告》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