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办〔2012〕65号
关于调整提高我县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社〔2012〕132号),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县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790元的60%以上进行调整提高我县五保供养标准。县政府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县五保供养标准,将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300元∕人·月提高到430元∕人·月(其中:生活费330元、衣服费50元、门诊费40元、丧葬费10元),散居供养标准由原来的280元∕人·月提高到370元∕人·月(其中:生活费270元、衣服费50元、门诊费40元、丧葬费10元。丧葬费10元由财政专账扣存)。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