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办〔2012〕69号
关于印发始兴县2012年重金属污染减排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2012年重金属污染减排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县环保局反映(联系电话:3334203)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
始兴县2012年重金属污染减排计划
根据《国务院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行动计划(2011-2012年)》以及《韶关市重金属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重金属污染减排工作,确保我县2012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年度目标
(一)污染物减排目标。
2012年我县工业企业铬、铅、汞、镉、类金属砷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2007年水平。
(二)环境质量目标。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金属指标达标率均达到100%;市控和县控水质监测断面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浓度均达到断面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
(三)环境安全目标。
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及涉重金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率为0。
(四)重点工作目标。
1.2012年5-6月,对我县涉重金属企业(国家和省市规划涉重金属企业以及2007年污染源普查涉重金属企业)进行核实,确定企业涉重金属类型。
2.2012年6月,完成重金属污染产排放企业监测规范制定,7月全面开展国家及省重金属规划中涉及我县重点企业的监测工作。
3.2012年10月中旬,完成国家和省《规划》中2家重点企业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档案台账建设工作。
4.2012年底前,建成全县重金属污染产排放企业数据库以及建立数据库动态管理机制,完善涉重污染源管理台账,全面掌握工业废水、废气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现状排放量。
5.2012年底前,启动重金属污染减排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确保2013年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切实做好我县石人嶂矿业有限公司、梅子窝矿业有限公司涉类金属砷在用或废弃的固体废物堆放场的防控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初步建立重金属污染企业数据库及动态更新机制。
2012年11月底前核算出两家矿山的各类重金属污染物的新增量和削减量。其中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应以2007年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准,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应以环境统计、环境监测、排查调查等相关资料为基础进行测算。明确我县废水中五种重金属是否保持在2007年的排放水平。在进一步核实企业数据的基础上,督促企业建立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详细档案,建立全县重点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库,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实施定期排查、滚动更新,实现对全县重金属污染产排放企业的生产、排污状况的实时掌握。
(二)加大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环境监测力度。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开展我县涉重金属企业水、气、固废重金属监测,掌握重金属排放途径。建立定期的监管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每个月开展一次监测。
(三)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档案及数据库。
通过污普数据更新调查统计,掌握涉重金属企业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渣中涉砷重金属情况以及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情况,落实重点风险监管责任和防范措施。
(四)加强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积极鼓励和引导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从源头上减少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烟尘、飞灰、含重金属污泥等废渣的产生量;规范对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加强含重金属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及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环保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始兴供电局为成员单位的始兴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通报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
(二)强化环境执法。
对存在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违法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的区域、流域、行业,严格实行限批制度。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企业实现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将专项行动的整改情况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乡镇政府、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相关机制。
1.完善挂牌督办机制。制定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推进挂牌督办环境问题“限时办结制”,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动态监督管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
2.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结合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通过“0751-3326331”投诉热线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四、任务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重金属污染减排考核细则要求,开展重金属减排核算,加强环境监管;建立重金属污染产排放企业数据库;完成排污口规范化验收工作;指导工业治理项目污染整治;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监测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配合经信部门推进落后产能及落后工艺淘汰,落实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整治工作。负责牵头做好全县重金属污染减排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对全县重金属污染减排工作进度的检查、督办,并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县发改局:负责开展新建、扩建涉重金属产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开展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重污染行业绿色升级改造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配套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减排和监管能力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县科技局:负责推动涉重金属先进生产技术应用,重点包括化工、线路板等行业的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的推广。
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负责做好涉重金属企业的空间布局和规划;负责制定土地资源利用与产业调整的相关配套政策,开展查处企业违规用地并限期整改,做好搬迁或关闭企业原有厂房的功能转换报批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负责做好搬迁或关闭企业原土地上新建建筑的报建等工作。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监督企业依法纳税。
县工商局:负责涉重金属生产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搬迁和关闭的涉重金属生产企业的变更和注销工作,以及提供相关证明。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和落实搬迁、关闭涉重金属企业的人员再就业的相关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涉重金属企业整治或关闭期间的维护社会稳定。
县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开展涉重金属生产企业消防工作的检查,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