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始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始府办〔2012〕18号

 关于印发始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始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始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府〔2011〕7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幸福美好始兴、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任务目标。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相衔接,有力保障城镇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
2012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范围基本一致,2013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720元、840元、960元、1080元、12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按月、季度或半年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2.政府补贴。
(1)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
(2)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市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市财政负担6.88元、县级财政负担6.87元)。
(3)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缴费档次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
3.社会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四)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根据个人意愿,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上述第2、3种情况的参保人,如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申领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五)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多缴费。
三、管理与服务
(一)个人账户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将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基金管理。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试点县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基金监督。县人社、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公示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接受群众监督。
(三)经办管理服务。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的经办体系,承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整合现有社会服务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的作用。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4.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结合新农保试点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实施工作。
    1.成立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全县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2.各乡镇要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贯彻实施办法,分步分类推进工作。
1.各乡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2.优先组织4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参保,并重点做好60周岁以上城镇老年居民的待遇发放工作。
(三)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深入宣传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使此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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