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始兴县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始府办函〔2012〕43号

关于印发始兴县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始兴县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和《韶关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韶府令第62号)精神,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等非法开采行为,进一步巩固我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非法开采反弹和“死灰复燃”现象,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结合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监测、动态巡查和群众举报反映情况,全面清查全县各地非法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摸清底数,并对违法违规矿点逐一登记备案,分类制定查处和综合整治方案。
(二)依法依规打击取缔和严肃查处非法开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务必达到“人员清场、矿窿清闭、设备清缴、组织者清抓”四清目标,务必斩断非法开采利益链,切实做到监管到位,责任到人。
(三)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恢复非法开采矿区、矿点生态环境,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四)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非法开采查处和举报监督等长效机制,确保做到发现及时、打击有力、责任到人。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周顺明担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胡长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钟永江、县林业局局长邱焕运担任副组长,县检察院、经信局、公安局、环保局、水务局、安监局、工商局、供电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督导和查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梁庆发担任,副主任由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郭生禄、县林业局副局长兼森林分局局长郭万年担任,县检察院、经信局、公安局、环保局、水务局、安监局、工商局、供电局各1名业务骨干为成员。督查办具体负责组织督查和检查验收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督促各地依法查处各类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组织评查各地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县政府要求组成专案组调查典型案件,以及日常工作中的信息通报和业务联系等。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肖建强,联系电话:3310336。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7日—3月5日)。县政府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部门职责,全面部署各项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3月6日—3月15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清理排查辖区内非法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逐一造册登记。对已停止非法开采的矿点,要明确巡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复耕复绿和水土保持工作方案;对仍在实施非法采矿、非法选(洗)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制定并落实打击取缔措施和查处、抓捕违法人员工作方案。
(三)查处整治阶段(3月16日—5月28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排查出的稀土等非法开采和勘探矿点、选(洗)矿点,采取收缴(扣押)开采机器设备、拆除工棚、切断水电、截断道路交通、炸毁矿窿矿井、捣毁填平浸泡池、没收矿产品、遣散作业人员等强制措施,全面清理整治非法开采和选(洗)矿现场,并结合实际开展水土保持和复耕复绿工作。
同时,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纪检监察、国土、林业、公安、经信、安监、环保、水利、工商、供电等部门联合执法,县法院和检察机关紧密配合,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矿、非法选(洗)矿、非法运输和买卖矿产资源、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电力设施以及污染环境等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凡是涉嫌触犯刑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处理,不得以罚代法。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林业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传唤或追捕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县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要切实掌握有关信息和线索,迅速跟进调查党员、干部等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开采或充当“幕后保护伞”行为以及有关单位、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并依法依规从快从严处理,务必切断非法开采利益链,切实做到监管到位,责任到人。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还应按照“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求,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落实问责制;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巡查发现和举报监督机制,确保发现及时、打击有力、责任到人。
(四)检查验收阶段(5月29—6月15日)。由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检查验收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暂停该乡镇用地、用矿和用林方面行政审批业务,直至纠正整改到位,再次检查验收合格为止。并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专项行动作为“三打两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部署,明确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排查、现场整治、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摸底排查和立案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发现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参与各乡镇政府依法关闭、取缔非法开采和非法勘查等违法违规矿区、矿点和矿窿以及非法选(洗)矿点(场)等行动,配合县纪检监察、公安和检察机关调查处理有关案件。
2.县林业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并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毁林和破坏林地资源等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林地使用动态巡查发现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参与各乡镇政府依法关闭、取缔非法开采和非法勘查等违法违规矿区、矿点和矿窿以及非法选(洗)矿点(场)等行动,制定并指导实施水土保持和恢复生态植被工作方案,配合县纪检监察、公安和检察机关等调查处理有关案件。
3.县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抓捕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查处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行为,积极参与各乡镇政府依法关闭、取缔非法开采和非法勘查等违法违规矿区、矿点和矿窿以及非法选(洗)矿点(场)等行动,配合县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调查处理有关案件。
4.县安监部门应积极参与各乡镇政府依法关闭、取缔非法开采和非法勘查等违法违规矿区、矿点和矿窿以及非法选(洗)矿点(场)等行动,组织实施炸封非法开采矿窿矿井,调查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涉矿行为,配合县纪检监察、公安和检察机关等调查处理有关案件。
5.县环保部门应积极参与各乡镇政府依法关闭、取缔非法开采和非法勘查等违法违规矿区、矿点和矿窿以及非法选(洗)矿点(场)等行动,依法处置可造成环境污染的矿产品和其它物资,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调查处 
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涉矿行为,配合县纪检监察、公安和检察机关等调查处理有关案件。
6.县经信和工商部门应积极参与各乡镇政府依法关闭、取缔非法开采和非法勘查等违法违规矿区、矿点和矿窿以及非法选(洗)矿点(场)等行动,按照职权分工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买卖经营和运输非法矿产品行为,配合县纪检监察、公安和检察机关等调查处理有关案件。
7.县供电部门应积极参与各乡镇政府依法关闭、取缔非法开采和非法勘查等违法违规矿区、矿点和矿窿以及非法选(洗)矿点(场)等行动,依法查处非法用电行为,配合县纪检监察、公安和检察机关等调查处理有关案件。
8. 县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参与各乡镇政府依法关闭、取缔非法开采和非法勘查等违法违规矿区、矿点和矿窿以及非法选(洗)矿点(场)等行动,监督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矿违纪违法行为。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一要重点打击整治非法开采稀土、煤炭违法违规行为;二要重点打击整治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涉矿违法违规行为;三要重点打击整治经常发生反弹和死灰复燃矿点、矿区。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铁的手腕,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 予以坚决有力打击。
(四)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属地管理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作为本辖区打击非法开采第一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二要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巡查工作,及时通报交流信息,及时查处违反矿产资源管理、工商登记、环境保护、林地使用、安全生产及爆炸物品管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机制。三要建立奖励举报机制,充分发动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现和打击非法开采等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四要健全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既要查事、又要查人”的原则,对打击整治不力、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发放许可证、提供民爆物品和电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对非法盗采问题严重,矿业管理秩序混乱地区,要启动问责程序,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展成果,公开处理和曝光典型案件,宣传先进典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妥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在关闭、取缔非法开采和勘探矿区、矿点和矿窿矿井过程中,既要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组织者,又要做好被遣散作业人员教育和引导工作,妥善处置非法开采者遗留爆炸物品和化学物品,切实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行动扎实推进。专项行动期间,督查办要不定期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附件:1.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摸底排查和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表
2.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3.占用林地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调查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查看附件:附件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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