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始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始府办函〔2012〕45号

 关于印发始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始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和《韶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韶府办〔2011〕2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始兴县农村户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新农保实行始兴县级统筹。
第五条 始兴县人民政府保证新农保基金征集和待遇给付。新农保基金及其收益和养老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新农保基金的征集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的来源:
(一)农村居民个人缴费;
(二)集体补助;
(三)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补贴;
(四)新农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参保人的缴费方式为按年缴费。
第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通过上级规定储蓄银行托收,参保人应按时足额缴费。
第九条 参保人员应当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本人选择的下一个缴费年度的缴费档次;凡未申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按其上一个缴费年度的缴费档次确定。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第十条 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参保人进行缴费补贴,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各承担三分之一,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县级政府补贴调整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补贴方案报韶关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按最低缴费档次由始兴县政府给予补贴,本人不缴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含)以上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金。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作为间断缴费),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也可选择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趸缴部分的财政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前,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后,剩余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本办法实施时,年龄不满45周岁(含)的参保人在达到领取社会养老待遇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继续逐年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遇条件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新农保缴费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新农保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第三章 新农保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缴费年限达到15年;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审验。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户口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务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须参保缴费;或者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养老金。
第十七条 新农保社会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55元由各级政府补贴给付,其中国家财政负担基础养老金的50%(27.5元),省级财政负担13.75元,市级财政负担6.88元,县级财政负担6.87元。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由始兴县政府给予补贴。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如初次领取待遇时年龄大于60周岁,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八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申领养老金的年龄以户籍年龄为准。
(一)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60周岁不足1年的参保人,按1年缴费,并在达到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二)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其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为待遇计发时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
(三)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到龄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第十九条 按月领取待遇的参保人死亡时,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除政府补贴外,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由法定继承人或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按月领取待遇的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市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支付社会养老金。
 
第四章 新农保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新农保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居民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参保的农村居民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
参保的农村居民在缴费期内出国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基金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基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侵占或从中提取费用。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农村居民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农保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别记账,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折算办法由省另行制订。
2.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统一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转为按照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并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原个人缴费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领取老年津贴的被征地农民,停发老年津贴,改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符合《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为其单列计提养老保险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始兴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农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保障工作,确保经办人员、资金、设施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九条 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工作。
第三十条 韶关市社会保险始兴办事处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待遇核发、档案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三十一条 始兴县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农保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在参加新农保申报、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冒领、多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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