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办函〔2012〕56号
关于加强防雷减灾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由雷击导致的人员伤亡、火灾、爆炸、信息系统瘫痪等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为规范我县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一、提高认识,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力的措施,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
二、执行制度,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防雷减灾安全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一)严格执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验收制度。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邮电通信、电力、广播电视、计算机系统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防雷装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住建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程序把关,凡是建设项目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核及未取得《广东省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不能开工建设,对于已开工未办理防雷设计审核手续的要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并领取《广东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二)严格执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制度。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并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和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监管。
(三)严格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气象部门要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对失效或性能不足以及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应督促及时更换或完善。在雷电灾害高发期间,要认真组织防雷安全检查,做到消除隐患,不留死角。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相关行业和企业落实防雷减灾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严格执行雷电灾害调查制度。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部门报告,并协助气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三、明确责任,形成有效管理体系
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防雷减灾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防雷减灾综合治理,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牵头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防雷减灾综合管理体系。要落实雷电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