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认真抓好始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始府办函〔2012101

 
关于认真抓好始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省、市有关通知精神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始府办〔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县政府于201111月免费为全县各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共153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方能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在金融部门办理账号开户等手续。现有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是行政组织,行使行政职能;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是经济组织,行使经济经营管理职能。两者的组织、职能不同,均是必备的机构,不能村社合一(即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合作社混为一体),各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应按《规定》要求,成立经济组织机构,选举产生社长、理事长、监事长,办理印章雕刻和牌匾制挂。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太平镇、沈所镇、城南镇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资产管理工作试点镇,试点镇务必在20128月底前完成《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以确保20129月顺利通过省、市检查组的检查验收。其他乡镇也须在201211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 各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各自承担本级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雕刻(200元)和牌匾制挂(100元)等相关费用。
三、 根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出切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镇(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镇(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镇(乡)××××经济合作社。
四、 今后,凡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金、资源的经营管理,必须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印章方有效。各乡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县农业局反映(联系电话:3334217)。
  
                      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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