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印发始兴县清理化解乡镇卫生院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始府办〔2012〕13号

印发始兴县清理化解乡镇卫生院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清理化解乡镇卫生院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县卫生局反映(联系电话:3332127)。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始兴县清理化解乡镇卫生院债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74号)和市府办《印发韶关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2〕54号)精神,确保我县乡镇卫生院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县乡镇卫生院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各乡镇政府负责乡镇卫生院债务清理化解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县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对乡镇卫生院债务进行复核、整理并提出具体化解方案。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乡镇卫生院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乡镇卫生院债务化解任务。
三、债务化解范围
(一)机构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乡镇卫生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二)债务范围。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乡镇卫生院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乡镇卫生院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三)时间范围。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对经核实的债务,纳入中央、省财政资金补助范围;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期间形成的债务,由我县自行解决。
四、资金来源
清理化解乡镇卫生院债务所需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安排的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是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预算专项资金;三是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乡镇卫生院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
五、工作组织
建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清理化解乡镇卫生院债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成员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清理化解乡镇卫生院债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六、实施步骤
(一)摸查核对阶段(2012年4月20日至5月15日)。
各乡镇卫生院对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进行清理统计,债务逐项进行核实、锁定,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债务情况进行复核,并予以分类管理,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汇总书面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清理化解阶段(5月16日至9月15日)。
5月18日前,县联席会议对各单位上报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债务化解指导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6月30日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制定下发始兴县乡镇卫生院债务清理化解指导意见。
7月1至7月15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市的指导意见,将经认定的乡镇卫生院债务剥离,转交县政府。
7月16日至9月15日,由县政府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
(三)考核验收阶段(9月16日至11月20日)。
县联席会议统一对各单位债务化解情况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单位,收回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定推进债务化解工作。
县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作用,精心组织实施。县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债务化解与医改其他工作的衔接,并加强与市医改办公室的沟通汇报。县发改、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审计监督等工作。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
组织县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或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每个乡镇卫生院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
(三)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
各单位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乡镇卫生院剥离。县财政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用于化解乡镇卫生院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县财政要在现有财政专户中对偿债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债务资金。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在清理化解过程中,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四)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和市府办《印发韶关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2〕54号)要求,落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均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
(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乡镇卫生院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县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乡镇卫生院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由县卫生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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