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印发始兴县县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始府办〔201221

印发始兴县县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始兴县县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始兴县县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县管河道采砂秩序,有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墨江河、罗坝河等县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始兴县县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出让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县监察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法制局、县物价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等单位和有关乡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县水务局: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县管河道砂石资源勘测报告,依法提出可采区和禁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做好河砂开采权拍卖会的准备及组织工作,负责提供多家拍卖行名单,供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负责河砂开采权出让后的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为买受人及时审批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2.县监察局:负责对河砂开采权出让过程的监督,确保出让过程公开、公平和公正;对各部门在采砂管理中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3.县财政局:及时拨付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工作经费并实施监督。
4.县法制局:负责河砂开采权出让许可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代表县政府对出让过程及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拍卖、开采中的治安秩序,配合重大违法采砂案件的查处。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采砂运输行政管理,受理砂场岸线使用、码头经营等行政许可,依法规范水上经营秩序。
  7.县物价局:负责对河砂开采权出让后砂石市场销售价格的管理。
8.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9.县工商局:负责为买受人办理相关工商手续和加强砂石市场的监督管理。
10.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提供国家税收的征收标准和依据,以便竞买人咨询;依法征收买受人的经营税赋。
11.各乡镇政府:协助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二、出让方式、标段、期限和起拍价
(一)出让方式。
  出让实行有保留价的增价公开拍卖,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水务局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佣金在5%以内(由买受人支付),应价最高者(必须不低于保留价)为开采权的买受人。如流拍即转为挂牌出让。
(二)出让标段。
按照便于管理、允许竞争、防止垄断的原则,结合出让河段的砂石控制开采量以及其他自然条件等情况,本次出让设置ABCD共四个标段,具体如下:
1.A标段为墨江河凉口陂下游1000米至周所大桥上游500米,河砂石蕴藏量约180000立方米,年控制采砂量50000立方米。
2.B标段为墨江河周所大桥下游500米至富村湾电站上游500米,河砂石蕴藏量约168000立方米,年控制采砂量50000立方米,分2个采砂区。
第一采砂区:从周所大桥下游500米至总村电站上游1000米河段,河砂石蕴藏量约72000立方米,年控制采砂量20000立方米。
第二采砂区:从总村电站下游300米至富村湾电站上游500米河段,河砂石蕴藏量约96000立方米,年控制采砂量30000立方米。
3.C标段为墨江河墨江闸坝电站下游300米至渔珠桥上游500米河段,河砂石蕴藏量约160000立方米,年控制采砂量50000立方米。
4.D标段为罗坝河顿岗镇千净村老师角砖厂上游500米至罗坝河与墨江河交汇处,河砂石蕴藏量约165000立方米,年控制采砂量50000立方米,分2个采砂区。
第一采砂区:从顿岗镇千净村老师角砖厂上游500米至顿岗大桥上游500米河段,河砂石蕴藏量约110000立方米,年控制采砂量35000立方米。
第二采砂区:从顿岗大桥下游500米至罗坝河与墨江河交汇处河段,河砂石蕴藏量约55000立方米,年控制采砂量15000立方米。
(三)出让期限。
出让有效期限为3年,具体以办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起止时间为准。出让有效期内实行出让期限和控制开采量双规定管理,其中任何一条达到则合同终止。开采期间,如遇河势发生重大变化或其它需要禁止开采的情况,则必须停止开采。
(四)各标段起拍价。
每个标段投标基价为每年25万元(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加价幅度为5000元或其整倍数。
  三、公开拍卖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二)有利于河道采砂管理;
(三)有利于砂石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砂石销售价格的稳定;
  (四)不影响防洪、堤防、桥梁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安全。
  四、报名资格和应提交的资料
(一)报名资格:凡遵纪守法、无不良采砂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可参加报名。
(二)应提交的资料:公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参加竞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较强经济实力。应提交竞得采砂权后一次性支付开采权出让费和砂石资源费的承诺书。
五、资格审查
  由县水务局在拍卖前对报名人的资格及报名资料进行审查,报名资料不全者不得参加竞买。
六、拍卖要求
(一)每个标段必须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竞买人参与,应价最高者为该标段买受人。如少于两人竞买导致流拍,重新组织拍卖。
(二)如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低于报留价导致流拍时,转为挂牌出让。
(三)竞买人可以参加全部四个标段的竞标报名,但每个竞买人最多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开采权,不得重复中标。
(四)竞买人必须保证缴交经营期限内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六)竞买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主要税费的征收
(一)县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买受人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另按规定收取。
(三)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据实向买受人征收各项税费。
  八、拍卖手续
  (一)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一个标段时,按该标段起拍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多个标段时,竞买人应按多段报名交纳竞拍标段累计起拍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
(二)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付拍卖的全部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并与县水务局签订合同,同时办理河道采砂有关手续,逾期不交者,视为本次取得的该河道河砂开采权自行放弃,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四)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竞买保证金可抵作买受人的拍卖成交价款。
  (五)买受人要按三年总出让费的15%向出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买受人无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九、出让后的监督管理
(一)价格管理。
  1.砂石价格管理由县物价局负责,县水务局、工商局协助管理,买受人应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
2.买受人应结合周边县(市、区)和始兴砂石市场的实际,合理定价,不得擅自涨价,不得有串通、垄断砂石市场及砂石销售价格等不法行为。否则县物价局、工商局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二)税费管理。
买受人一次性缴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和竞拍的有关费用,及时按规定缴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
(三)采砂管理。
1.买受人在采砂的过程中,必须在采区内定点、定时、定量开采。
2.买受人不得将开采权擅自转让及转包他人或设为抵押,否则,县水利部门将依法取消其开采权,注销采砂许可证,终止合同。
3.买受人不得阻挠政府组织的河道整治、河道清淤等重点工程建设,不得阻挠当地村民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的自采自用行为,不得阻止外地砂石进入本地市场。
  4.买受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砂场,如需新增砂场,可依法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否则,依法取缔。
  5.买受人须将开采的砂石全部装运上岸,不得将弃料堆放河中,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县水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堆积弃料行为,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罚。
6.买受人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必须在采砂场许可的范围内设立警戒线和警示牌,并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凡在采砂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将由有关职能部门追究买受人的责任。
7.买受人合同期满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在采区内继续开采和经营砂石。
  十、禁采区和禁采期
  (一)禁采区。
  1.自然河岸内脚下20米范围内,人工河堤内脚下30米范围内;
  2.公路桥上、下游各200米,人行桥及渡槽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
  3.水文站基本水文断面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
  4.各标段上、下界址各50米范围内;
  5.各水电站大坝上、下游各500m范围内;
  6.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区域。
  (二)禁采期。
  1.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
  2.当上游电站水库泄洪时;
  3.桥梁、水利工程以及其它过河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需要时;
  4.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5.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时段。
十一、解释权
本方案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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