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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始兴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始府办〔2012〕22号

关于印发始兴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始兴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生态、社会需求和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即省级以上公益林。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区划管理
    第五条 生态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报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确定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确权,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和非公有制林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车八岭、南山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河口林场、刘张家山林场、县林业局林场管理总站)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每年组织检查验收,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县政府根据县林业局提供的有关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对各管护责任单位予以奖惩(详见第二十二条)。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 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立项要求,全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由县林业局组织、指导、检查验收。
    (一)责任落实。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逐级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县人民政府与各管护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与有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或其它经济组织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二)管护工作的组织。各管护责任单位应根据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规定配备生态公益林巡护人员,并与生态公益林巡护人员签订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2),明确权、责、利关系。原则上每5000亩必须配备1名巡护人员,人员配备要达到基本基数(见附件1),超过人数由乡镇自行决定。生态公益林巡护人员承担生态公益林经常性巡山护林的责任,确保生态公益林不受非法侵害(包括人为乱砍滥伐、山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发现问题须及时制止、逐级上报。
    (三)管护人员管理。由管护单位收取护林员3000元以上的保证金,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600元,其余待年底县林业部门考核验收后再进行工资结算;如管护过程中出现非法砍伐,达到刑事立案条件的,则予以辞退、不发放剩余工资,并没收保证金。
    第十条  各管护责任单位应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周边明显处,如山口、路口等设立永久性标志牌,立牌公示。
    第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应遵循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把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提升的森林生态体系。
    县林业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林权单位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应通过补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需采挖林木、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建永久性建筑物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生态公益林执行严格的采伐管理,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限额管理根据事权等级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一)生态公益林实行全面或定期封禁。在封禁期内除以下第(二)、(三)、(四)、(五)款外,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活动。
    (二)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抚育或卫生性质的采伐,但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三)竹类生态公益林允许适度采伐,采伐强度按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的新竹量,且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散生木控制采伐。
    (四)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实验林、母树林,可按照实验目的采取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五)遭受有害生物、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生态公益林,可视受灾情况,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为提高生态功能而对低效林分实施改造的,采伐株数(或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0%。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生态公益林内的名木古树(群)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重点工程需要征占用的,实行“占一补一”,即征占用多少就要补划相同数量、质量的生态公益林,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新的区划界定书后,再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按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工程建设项目需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进行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并作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会造成不利和重大环境影响的,不得列入征占用计划。
    第十六条  各管护责任单位要强化护林员的防火责任,并在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林火阻隔道,组建专业扑火队伍,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实行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和防治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七条 森林公安机关应在重点林区设立警务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安全防范,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森林旅游等不影响生态功能的经营活动,应由经营管护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与生态公益林投资经营者签订有关合同后方可进行。对保护性利用生态公益林涉及的用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保护性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后按程序予以审批。
    第十九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设立生态效益与环境质量监测样地,监测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发展趋势;掌握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现状及其动态变化,实行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处理。
    第二十条 鼓励全社会以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订认种、认养协议。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在省财政下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中按如下标准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管护单位自行解决。
    (一) 自然保护区、公有制林场经营范围内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按省财政下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总额的18%拨付。
    (二) 农村集体部分(含非公有制林场)的省级生态公益林,以乡镇为单位,按其辖区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按2元/亩的标准拨付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对下列情形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一)在对巡护人员承包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区的管护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应对巡护人员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内未能改正的将由原发包方收回所发包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区的管护权,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二)发现巡护人员借承包生态公益林管护,私自或伙同他人在生态公益林管护区内进行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取土和非法种植经济林等破坏森林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情节轻微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生态公益林承包权,取消全年的生态公益林管护费,并依法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巡护人员对偷砍盗伐林木、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行为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由于巡护人员失职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巡护人员负责赔偿。
    (四)各管护单位的管护区发现有非法开采矿产、盗伐林木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盗伐林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或非法侵占用林地5亩以上)的,按立案数量分别予以处罚(详见奖惩办法),发生刑事案件3宗以上(含3宗)的,追究管护单位党政正职、分管领导、林业站站长、林场场长、国土所所长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未予立案的,严格追究森林公安分局主要领导、相关领导及干警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县10个乡(镇)人民政府、车八岭保护区、南山保护区、河口林场、刘张家山林场和县林业局林场管理总站,合计15个管护单位,每年检查验收后,县政府根据管护工作成效,分别予以奖惩:
    (一)全年未出现涉林刑事立案的,县财政奖励每亩2元。
    (二)全年出现涉林刑事立案1宗的,县财政奖励每亩1.5元,同时扣除管护单位3万元。
    (三)全年出现涉林刑事立案2宗的,县财政奖励每亩1元,同时扣除管护单位5万元。
    (四)全年出现涉林刑事立案3宗的,县财政不予以奖励,同时扣除管护单位10万元。
    (五)全年出现涉林刑事立案4宗以上(含4宗)的,除按第(四)项执行外,从第4宗开始,每宗扣除管护单位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各管护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县有关生态公益林管理规定及办法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始兴县生态公益林面积和护林员配备表(参考)
          2.始兴县生态公益林农村集体部分管护合同书(样本)
 
  
 
附件1:
始兴县生态公益林面积和护林员配备表(参考)
 
单位
补偿面积(公顷)
护林员配备数(人)
南山保护区
6962.4
14
车八岭保护区
7222
15
将军栋保护区
3732.5
7
隘子镇
2608.4
5
司前镇
2822.3
6
深渡水乡
2340.5
3
顿岗镇
319
1
罗坝镇
4135.2
8
澄江镇
2751.8
6
马市镇
2525.5
5
太平镇
1718.6
4
沈所镇
783.6
2
城南镇
730.2
2
国有林场
13526.6
33
合计
52178.6
111
 
 
 
 
附件2:
 
始兴县生态公益林农村集体部分管护合同书
(样 本)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建设,严格执行生态公益林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建设方针,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始兴县《关于明确生态公益林管护职责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乙方自愿承担本合同所指范围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责任,为明确双方的权、责、利,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承包管护期限
从20 年 月至20 年  月底止,共   年。
    二、承包办法
    乙方需交3000元保证金给甲方。乙方承担生态公益林经常性巡山护林的责任,确保生态公益林不受非法侵害(包括人为乱砍滥伐、山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逐级上报。乙方承包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效果经甲方组织验收,未发生林业行政案件的则按    元/月的标准兑付管护报酬,如验收发现乙方所负责管护的区域内出现非法砍伐,且知情不报,达到行政立案条件的,收回所发包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区的管护权,并没收管护报酬及乙方所上交的3000元保证金。
    三、承包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地点、范围、面积
    (一)承包地点:     
(二)四至界址:
东:     
    南:
    西:
    北:
    准确位置详见1:1万地形图(附后、并注明图幅编号)。
    (三)承包面积:
四、承包期内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的支付办法
在承包期内管护费每月发放600元基本生活费,其余待年底考核验收后根据全年奖罚标准核发,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验收不合格的执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负责落实对国家、省、市、县生态公益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甲方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管理乙方生态公益林管护区的管护工作。
    (三)甲方负责处罚偷砍盗伐生态公益林和破坏生态公益林管理的违法者。
    (四)乙方应严格遵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护活动,积极巡护,严厉制止任何在生态公益林管护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取土和种植经济林等行为,确保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规章得以有效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巡护任务,做好巡护工作日记,建立健全的巡护工作台账。巡护工作日记于每月的25日前上报甲方,巡护工作台账于每年的5月底和11月底上交甲方。
    2.乙方应每天巡护生态公益林管护区,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把一切偷砍盗伐林木、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活动消灭在萌芽之中。
    3.乙方在巡护工作中,应当做到即时制止、打击和报告在生态公益林管护区从事偷砍盗伐林木、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责无旁贷地协助甲方做好对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核实、取证等查处工作。
    4.乙方应掌握高火险天气的信息,做好生态公益林管护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严禁携带火源者进入生态公益林管护区,杜绝森林火灾,发现发生森林火情、火警,要立即报告,迅速、及时组织人员扑救,把损失降到最底限度。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而之前乙方又无报告的,甲方将对乙方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对管护不力,达到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甲方收回所发包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区的管护权,并没收管护报酬及乙方所上交的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管护人员私自或伙同他人在生态公益林管护区内进行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取土和种植经济林等破坏森林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取消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乙方对偷砍盗伐林木、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行为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甲方取消乙方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
    七、本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均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补充,须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存查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1:1万地形图
 
    甲方:                  (签章)        乙方:
                                        
    代表人:                (签名)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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