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始兴县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区拆迁补偿及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始府办〔201225

 关于印发始兴县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区拆迁补偿及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区拆迁补偿及安置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始兴县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区拆迁补偿及安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居民点合理布局,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及新农村建设,缓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意见》和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出发点,实现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原则
  (一)凡在本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范围内,确需拆迁的地上房屋及其它附属物,且对被拆迁物需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于本方案。
  (二)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方案实行属地管理,整个拆迁安置工作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增减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区所在的乡镇组织实施。
(三)相关乡镇应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安置,拆迁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
三、补偿安置
(一)拆旧区(拆迁)补偿安置。
       拆旧区是指可整理或复垦为耕地的若干个农村建设用地地块。
  1.选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条件比较好的地块作为拆旧区。
  2.清点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主要有树木、房屋和其他构筑物。树木仍归原所有者所有,房屋和其他构筑物将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项目区拆迁安置主要采取货币方式给予补偿,涉及拆旧区所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项目建新区用地单位负责。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按县规定的标准发放(详见附件),其中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其它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据实发放。
拆迁安置。拆迁户原则上采取拆一补一和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考虑到拆旧地块居民的实际,对拆迁住宅用房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按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予以批准住宅用地,建新房给予安置补助每户5000元;对拆迁住宅用房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和拆迁附属建筑的,原则上不予安置用地,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安置用地的,按拆一补一原则给予安置用地。
  3.整理或复垦的耕地,由原土地使用者管理耕种。如果需要土地调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土地调整方案。
  (二)建新区补偿安置。
  建新区是指拟用于城镇建设的若干地块。进入建新区的企业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入建新区的,建新区土地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外的项目进入建新区的,将改变土地权属,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按照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
四、补偿标准
  建新区所有土地安置、补偿费用由项目建新区用地单位出。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
五、资金支付
拆迁安置经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增减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县财政分期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据实发放给拆迁户,即: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先付50%,拆迁物全部拆除并经县增减挂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再付50%
  六、其它事项
  (一)项目区各试点乡镇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通讯报道等舆论渠道,大力宣传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对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自觉为建设美好家园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二)项目区拆迁安置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和兼顾国家个人二者利益的原则,做到工作耐心细致,做到矛盾不上交、不激化。
  (三)项目区各乡镇要坚决落实拆迁安置政策,做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按时交付建设用地,创造良好的外部施工环境,保障项目实施顺利完成。
  
附件:1.始兴县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区青苗补偿标准
      2.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3.其他补偿
 
 
附件1
 
始兴县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区青苗补偿标准
 
(一)水稻、棉花按700/亩补偿;桑田按1400/亩补偿;莲藕按1200/亩补偿;草莓、玉米(成片)、西瓜按800/亩补偿;生姜按1000/亩补偿;马蹄、花生、甘蔗、辣椒、海椒按1100/亩补偿;黄烟按收成初期1600/亩、中期1200/亩、后期800/亩补偿。
(二)蔬菜、番薯、红苕、木薯、黄豆、大豆、豌豆、豆角、蕉芋、魔芋、芋头、苦瓜、丝瓜、高笋等按600/亩补偿、鱼草按200/亩补偿。
(三)淮山、葛(以行计,宽度0.5以上),种植时间13个月每米补偿2元,种植时间46个月每米补偿6元,种植时间7个月以上每米补偿8元。
(四)柑、橙、茶、李、枣、桃、龙眼、黄皮果、枇杷、青梅、杨梅等补偿:大树(挂果离地面0.5处主直径10厘米以上,且冠幅1.5以上)每棵70元;中树(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5厘米以上,且冠幅0.9以上)每棵55元;小树(挂果离地面0.5处主直径2厘米以上,且冠幅0.5以上)每棵30元;幼树(高度1.3以上)每棵20元;小果苗(高度1.3以下)零星种植按每棵10元;葡萄,三年以上每株80元,二年内每株60元,一年内每株30元,当年种植每株10元;大蕉,大树(直径15厘米)每棵30元,中树(直径10厘米)每棵20元,小树(直径5厘米)每棵10元,幼苗每棵2元;苗圃、茶园3500/亩。
(五)柿子、板栗、橄榄、沙梨、沙田柚补偿:大树(挂果离地面0.5处主直径 10厘米以上,且冠幅1.5以上)补偿80元;中树(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5厘米以上,且冠幅0.9以上)补偿60元;小树(挂果离地面0.5处主直径2厘米以上,且冠幅0.5以上)补偿40元;幼树(高度1.3以上)补偿20元。
(六)木瓜树的补偿:大树(离地面0.5处主直径15厘米以上)补偿80元;中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15厘米)补偿70元;小树(离地面0.5处主直径10厘米以下)补偿60元;幼树补偿20元。
(七)银杏(白果)树、桂花树的补偿:大树(离地面0.5处主直径15厘米以上)补偿90元;中树(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15厘米)补偿80元;小树(离地面0.5处主直径10厘米以下)补偿70元;幼树(高度1.3以上)补偿20元;幼苗(高度1.3以下)补偿10元。
(八)甜笋竹(每条高度4以上)每条补偿6元,竹、散生杂竹、篙竹及其它成竹(每条高度4以上)每条补偿2元,当年新种小竹每丛补偿8元。
(九)鱼塘:每亩补偿1800元(其中:挖塘费1100/亩、青苗700/亩)。
(十)树木补偿费:成熟林每亩600元;中龄林每亩500元;幼龄林每亩400元;梳残林每亩200元。
(十一)其它青苗补偿参考相似类别适当补偿。
附件2
 
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550元。
(二)砖混结构:檐高3以上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450元。
(三)砖木结构:檐高3以上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300元;檐高超过3的,每增加10厘米6元。
(四)泥砖结构:檐高3以上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200元;檐高超过3的,每增加10厘米3元。
(五)拆除房屋的技术层,屋高净空超过4以上的按各结构标准的60%给予补偿;层高净空在3以上至4以下的按各结构标准的40%给予补偿;层高净空在2.2以上至3以下的按各结构标准的30%给予补偿。
(六)土地补偿: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土地,每平方米补偿200元;出让土地,按评估价补偿。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每平方米补偿30元。
(七)围墙:红、青砖墙厚0.12的每平方米补偿25元,墙厚0.18的每平方米补偿30元,墙厚0.24的每平方米补偿35元;泥砖墙每平方米补偿8元。
(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如花园、门楼、水塔、手摇式水井等,以上一年建筑成本价为基数,按成新程度折算予以补偿。沼气池、净宽80公分以上的涵洞水井每口补偿1200元;晒场、粪池每平方米补偿最高不超过40元。
(九)木棚、简易房每平方米补偿30元,水池每平方米补偿40元,土渠每平方米补偿20元,水泥渠每平方米补偿40元。
(十)二相照明电补偿300/户,有线电视补偿300/户,有线固话补偿300/户,动力三相电补偿2000/户。
(十一)卫生间化粪池补偿:三级的补偿1000/个;二级的补偿800/个。
(十二)被拆迁人搬迁时,由拆迁人一次性向每户发给搬迁费300元、炉灶费200元、空调搬迁费120元。同时发给住房搬迁的过渡周转(租房)金补偿:300//月,期限为10个月。
(十三)小卖部搬迁费补偿:600/户。
(十四)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附件3
 
其他补偿
 
迁坟补偿标准:2002101《始兴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25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350元;瓷片坟每穴补偿450元。
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拆迁由县建设单位与所属业主单独签订拆迁合同,拆迁补偿费用由县建设单位与各业主协商后直接支付。
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生活、坟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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