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始兴县“四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始府办函〔2012〕112号

 关于印发始兴县“四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四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始兴县“四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吸取武江“5.26”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县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我县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旅店(以下简称“四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领导机构
县“四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协调和部署,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联合行动、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开展。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四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严石磊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副主任陈春银、县公安局副局长钟运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朱志勇担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王伟(县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同志担任。各乡镇要参照县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工作。
二、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检查范围主要为全县范围内的“四小场所”,即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旅店(具体整治范围及标准详见附件1)。
三、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6月1日—6月10日)。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并组织召开本辖区内负责人会议,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要通过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在新闻媒体公布专项治理的范围和要求,营造专项治理的良好氛围,使专项治理工作人人皆知、共同参与。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在本部门、本行业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向广大人民群众传授消防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二)调查摸底(7月2日—7月8日)。各乡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负总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督促指导乡镇、村(居)委及社区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系统要对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进行集中清理,对消防审批手续不全的建筑工程,要督促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觉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补办;村(居)委和社区要负责发放和收集调查摸底表格,并督促“四小”场所落实防火公约,落实专项治理有关要求,公安派出所予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指导工作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三)集中整治(7月9日—8月31日)。各乡镇政府要认真督促“四小”场所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改,主动整改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1.指导并督促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按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整改;
2.督促各“四小”场所签订《防火自律公约》,营造社会消防宣传氛围,进一步加强对“四小”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确保每个员工熟悉掌握“四个能力”,每个场所能做到“一畅两会”;
3.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四小”场所的日常监督和抽查;
4.各乡镇要协调公安、工商、安监、供电、供水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场所,要采取断水、断电、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实行联合执法,坚决依法处理;
5.各乡镇、各单位在整治过程中应遵循“尊重历史、整治隐患”的原则,对一些整治难度大的场所要积极应用智能型推闩式门锁、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救逃生梯等技术防范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系数。
(四)验收总结(9月1日—9月10日)。整治结束后,县政府将组织由县监察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对各乡镇开展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纳入科学发展观考核及干部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进行通报。具体工作安排、要求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理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从保护和维护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等方式,推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在整治工作中,要将专项整治与做好服务有机结合,工作中要体现人文关怀,多为群众着想,加强引导,提供必要帮助。要防止走入“重处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方法”的误区,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避免矛盾激化。各乡镇政府要与各村(居)委会及社区层层签订责任状,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执法,强力整治。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专项治理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要成立检查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分组开展检查治理,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在检查中对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检查组每检查一个场所,都要列表登记,做到检查一家、督促整改一家,不走过场,确保列入此次专项检查范围的场所都能检查到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跟踪报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的单位,适时予以曝光。同时将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及时总结,加强汇报。各乡镇要及时将排查整治方案、排查摸底情况、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于7月7日、7月18日、8月17日前报送县公安消防大队(联系电话:0751-3333720),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汇总后报县政府。
 
附件:1.始兴县“四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2.“四小”场所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始兴县“四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本标准仅适用于既有“四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一、名词解释
  四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旅店。
二、适用范围
(一)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或修理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三)小娱乐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带有休闲性质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桌球室等。
(四)小旅店:30张床位以下、高度不超过24米、层数不超过7层且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的旅店、招待所等。
三、整治标准
(一)“四小”场所均应符合如下要求:
1.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2.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标准配置。
3.除未设置住人区域且夜间不营业的小档口外,疏散通道、出口原则上均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
4.场所内设置的厨房应采用砖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场所内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二)小档口:
小档口原则上不得设置住宿区域,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住宿区域内住人数不得超过1人。
2.住宿区域应采用楼板、砖墙(砖至梁板底部)和乙级防火门(至少采用防烟性能较好的铁门替代)与经营区域分隔。
3.住宿区域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且至少在住宿区域门口应设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4.住宿区域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尺寸不小于0.5米×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且出口应直通室外区域;住宿部位及经营场所位于二层以上(含二层)且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设置有效的逃生设施;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三)小作坊:
易燃易爆火灾危险性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严禁设置任何住宿场所,其余场所也不应设置住宿场所,确需设置的,应符合如下要求:
1.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有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当限期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宿舍之间以及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和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员工集体宿舍或家庭住宅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
(2)当员工集体宿舍或家庭住宅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单独设置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楼梯,且疏散楼梯应能直通屋顶天面,通向屋顶的门如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3)当设置封闭楼梯间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当设置封闭楼梯间确有困难时,所有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2.生产性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确无法设置的,必须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具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
3.生产性场所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已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必须拆除;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尺寸不小于0.8米×1米的逃生、救援出口,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设置有效的逃生设施;逃生出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四)小娱乐场所:
1.娱乐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置住宿区域,确需设置的人数不得超过1人;经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2.场所与建筑物其他部位(包括住宿部分)应采取砖墙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3.建筑物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和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五)小旅店:
1.3层及3层以下的小旅店外,均应设置2个封闭楼梯。确实无法设置封闭楼梯的,所有开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确有困难仅有1个疏散楼梯的,疏散楼梯应能直通屋顶天面,且应在每层明显且便于疏散的位置安装有效的逃生设施,通向屋顶的门如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设有防盗网的,每一单元(独立空间)应独立设置不小于0.5米×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并安装有效的逃生设施。
2.房间隔墙必须采用不燃烧体分隔到楼板底部。
3.小旅店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和独立式火灾报警器,每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确无法设置的,必须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具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
四、本标准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2:
“四小”场所整治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场所名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是否有住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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