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始兴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始府20134

关于印发始兴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3222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发布〈韶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韶府〔2009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省、市、县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与县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省、市、县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与县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办单位,是指负责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交给有关单位组织办理的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政协提案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负责研究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并将办理情况答复建议者和提案者的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
第四条 办理工作原则:
(一)归口办理的原则。根据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将建议、提案分别交办给各承办单位,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研究办理。
(二)领导负责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实行承办单位“一把手”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承办人直接负责。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基本准则,切实解决好实际问题,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四)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在办理工作中要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采纳和吸收建议、提案中的意见,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办理机构及人员: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县政府系统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同时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
承办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人员。
办理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办理建议及提案的文件、规定、通知要求和熟悉本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同时要具备较强组织、协调、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六条 办理工作程序:
(一)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两会)闭幕以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政协始兴县委员会联合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议或发交办通知等形式,统一向承办单位交办。
如各承办单位收到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应在7日内退回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将原件退回,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办理单位。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接收建议和提案后,应做好登记,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研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复。
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上门面商、电话约谈、开会座谈、现场视察等不同形式,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填写《约谈情况表》。
(三)催办。县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催办,督促抓紧办理。
(四)答复。建议和提案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要求格式统一、答复明确,内容真实,文字精炼,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市政府转交县政府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要将办理结果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代表或委员。
县政府办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由相关部门办结后,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同意后送分管县领导签字,由县政府统一答复代表或委员,并随文附《征询意见表》。并分别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代表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一式三份。
(五)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办结建议和提案后,要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就当年的办理情况做好书面总结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人大办公室或县政协办公室。
第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和提案,应及时办理,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一般应在“两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完毕。因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向领衔提出人和交办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经交办单位同意,明确新的答复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人大建议代表、政协提案者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需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八条 办理工作必须提高三率。即对建议、提案在规定时限内的办复率达到100%;对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回访率达到100%;让代表、委员满意率力争达到100%。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不定期地督查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建立和完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制度。
第十条 县政府每年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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