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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始兴县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会审规则与程序》的通知

始府办函〔2012〕80号

关于印发《始兴县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会审规则与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会审规则与程序》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联系人:华建明,联系电话:3330596)。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始兴县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会审规则与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设置及采矿权出让行为,科学合理规划我县矿产资源,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则与程序。
一、工作机构
成立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思远(县长)
副组长:周顺明(副县长)
成 员:钟祥荣(县府办)
        钟永江(县国土资源局)
        郑扬奎(县发展改革局)
        罗正发(县经济信息化局)
赖玉娟(县监察局)
卢少英(县财政局)
何建雄(县国土资源局)
朱宝兴(县环保局)
阳 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吴仲传(县交通运输局)
华明传(县水务局)
钟良县(县林业局)
邵耀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卢海燕(县国土资源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卢海燕同志兼任。
二、主要职能
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矿产资源的开发及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一)审定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
    (二)审定县级权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包括设置、延续及扩大矿区范围等),以及所设置采矿权的出让方案(包括矿区范围、生产规模、出让年限、出让方式、出让底价、治理保证金数额及准入条件等);
    (三)组织开展县政府交办的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其他工作。
三、职责分工
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参加会审,为政府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具体分工如下: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和采矿权设置的方案,收集整理相关部门意见,准备会审资料。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查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县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审查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内容。
    县监察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采矿权设置、出让等内容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县财政局:负责审查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采矿权价款处置等相关内容,并安排落实采矿权设置出让的前期工作经费。
    县水务局:负责审查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矿区范围及相关指标是否属于临江第一重山,是否符合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等相关政策。
    县环保局:负责审查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矿区范围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等相关内容。
    县林业局:负责审查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及矿区范围是否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内,是否涉及生态公益林区或其他森林生态敏感区域等,是否符合林地使用等相关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及矿区范围是否在已建、在建和拟建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300米和铁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查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及矿区范围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矿区资源开发项目、矿区范围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政策。
四、工作程序
    (一)准备资料。
    1.每年3月30号前,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下一年度全县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
2.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批准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拟制定具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采矿权设置及出让方案。
3.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县政府的部署,准备需提交会审的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其他事项资料。
(二)征求意见。
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待会审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资料向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并按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反馈意见后,拟定办理意见提交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审。
(三)组织会审。
矿产资源开发会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准备,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参加。会审会议先由县国土资源局介绍相关项目基本情况,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形成会审综合意见并确认。
(四)组织实施。
    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审综合意见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批复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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