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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始府办〔2013〕90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县政府十四届第21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7

始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细则》以及《韶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内专项用于指标周转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选址、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或原工矿用地(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的目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以下简称拆旧区项目)是指对城镇规划圈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国有工矿用地等进行整理复垦的项目。近期优先整理复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必须整理复垦的以外土地,以便充分利用有条件建设区规模。

    第五条 项目区实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乡镇建设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挂钩工作管理实行层级管理责任制,成立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挂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挂钩工作相关政策,落实挂钩项目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指定专人开展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挂钩工作方案并报批,审查项目区实施方案,督查项目实施,监督挂钩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和落实周转指标的归还计划等工作。

    挂钩项目拆旧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按照整理复垦设计方案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拆旧区的拆除复垦工作,并协调施工方和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关系,协助国土、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项目报批、施工和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为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和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迅速推进拆旧复垦工作,乡镇政府可将拆旧工作以费用包干等方式委托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或原权利人自行拆除;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金额预算不超过50万元的,乡镇政府可采取协议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小于5万元的项目可直接委托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或原权利人按照设计方案自行组织整理复垦。

为激励乡镇政府和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组织落实挂钩项目拆旧区各项工作,凡整理复垦1亩拆旧区土地,县政府将从建新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拨付奖金2000元,其中奖励乡镇政府1000元;奖励村委会和村小组各500元。

第八条 项目区申报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挂钩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工作,实现村居适度集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按照增减挂钩指标和年度规模,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目标考核。

    (四)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市要求组织项目区立项申报。县土地储备机构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建新区土地报批、费用收取和挂钩资金使用,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将第一批周转挂钩指标(614.31亩)建新区土地出让后的收益金和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费用,全部划拨到增减挂资金专户,作为增减挂周转资金,其后使用增减挂建新区指标的土地出让收益金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费用,应首先用于归还对应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成本费用。县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应统筹安排项目用地和项目资金,确保每一个项目区实现资金平衡、专款专用。

第十条 增减挂专户资金除上述筹措渠道外,还应积极探索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或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管理措施由财政局牵头组织制定实施。

第十一条 通过立项的拆旧区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项目预算由县财政局组织评审后,报县挂钩领导小组确定。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县政府给各乡镇政府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资金预算,明确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规模和主要工程任务等。

项目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县国土资源局应组织项目初验,申请省、市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依法依规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并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切实做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拆旧区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民自己可自由选择安置方式,但已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安排宅基地建设新房的或原已签订拆旧建新协议未履行拆旧义务的,不属于拆迁安置范围,其旧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必须拆除。

    (一)农民安置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集中安置点:按照“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自主建造”的原则,结合《村庄建设规划》,采取拆迁重建的方式,给予被拆迁农户一块重建宅基地。集中安置区内批准宅基地面积按照80-120平方米/户或30-35平方米/人的标准,配套一定面积的生产以及公共建筑用地。重建宅基地面积小于原房屋面积的,给予120元/平方米的三通一平补助。集中安置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统一投入。

    2.集中联建公寓式安置:采取“以宅基地换房”的方式,由政府统一兴建公寓式安置房。拟换房的农民向村委会提出换房申请,村委会制定村民宅基地换房办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以宅基地换房的协议。村委会再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本村村民以宅基地换房的总体协议。

    3.自主安置的方式:由政府按征购的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农户自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或“以宅基地换房”。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旧区内涉及拆迁房屋的,必须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材料。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始兴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50%执行。

    (三)村民搬迁完成后,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和村小组及相关作业单位对房屋进行拆迁。

    第十四条 挂钩项目土地征收

    (一)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地,其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

    (二)挂钩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规划。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项目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置、地块一致。

    第十五条 拆旧项目完成情况作为乡镇特色工作予以考核,凡是按要求及时完成拆旧任务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2%奖励给乡镇领导,并对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完成拆旧任务的,相应扣减乡镇绩效考核成绩,并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相应扣减乡镇奖励资金或公用经费,情况严重的,该乡镇年度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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