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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始府办〔2013〕91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始兴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18

始兴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医疗救援组织及职责

2.1 医疗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3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2.4 医疗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3  医疗救援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3.2 重大事件(II级)

3.3 较大事件(III级)

3.4 一般事件(IV级)

4  医疗救援应急响应

4.1 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4.2 较大事件应急响应

4.3 一般事件应急响应

5  现场医疗救援

5.1 现场救援

5.2 现场医疗救援步骤

6  医疗救援保障

6.1 机构和队伍保障

6.2 物资储备保障

6.3 医疗救治经费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

7.2 奖励

7.3 责任

7.4 抚恤和补助

7.5 补偿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有序、高效地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始兴县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始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群体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始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疾病预防控制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相关工作。

(2)快速反应,有效联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和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沟通、协调联动响应机制,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快速、高效地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3)专业救援,综合施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中,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医疗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医疗救援,提高公众自救和互救水平。

2.医疗救援组织及职责

2.1  医疗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设立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

2.1.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局:组织指挥医疗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医疗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医疗救援工作需要。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政策。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秩序,确保医疗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县民政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

县人社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应急调配。

县红十字会:组织宣传群众医疗自救知识,开展救护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武警中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其主要职责为:

(1)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2)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4)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县医疗救援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对医疗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3)承担医疗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医疗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1)紧急救援中心

紧急救援中心负责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求助信息的收集并提供咨询服务,承担突发事件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和传染病人的转运工作。

(2)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接收伤病员,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医疗机构每天向指挥部报告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组建2-3个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救援小分队,节假日期间至少有1个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

(3)专业医疗服务机构

临床检验中心、供血机构等根据医疗救援工作要求,做好医疗救援的物资、血液和技术力量储备等工作。

3.医疗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将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 、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如果国家有新的分级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3.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县(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3.2  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地级以上市、直管县(市、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3.3  较大事件(I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地级以上市、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3.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4.医疗救援应急响应

4.1  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和省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中关于“医疗救援分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市政府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4.2  较大事件应急响应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县级以下医疗救援应急响应,迅速组织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医疗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4.3  一般事件应急响应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一般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县医疗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医疗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5.现场医疗救援

5.1  现场救援

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自我保护。现场医疗救援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对轻、中、重、死亡的伤病员作出标志,别卡在伤病员的胸前或其他明显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迅速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应急医疗救援指挥部,减少中间环节,加快抢救过程。

5.2  现场医疗救援步骤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并做好以下工作: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及时救治并汇总报告指挥部;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车厢内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4.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5.伤病员要合理分流或送往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

6.医疗救援保障

6.1  机构和队伍保障

县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始兴县人民医院设立紧急救援中心,组建综合性医疗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技术队伍。

6.2  物资储备保障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救援的需要,提出物资储备计划,药监等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医疗救助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6.3  医疗救治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中伤病员医疗救治经费,除由责任单位(人)支付以外,按以下规定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员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门、单位和个人分担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并被确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伤病员按照有关规定,由合作医疗和个人分担支付;其他伤病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分担支付;上述渠道仍不能解决和有特殊困难的伤病员的医疗救治经费,由民政、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7.后期处置

7.1  评估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2  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由人、卫生部门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  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7.5  补偿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附  则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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