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刘张家山林场及有关单位:
《始兴县加强天然林保护、规范天然林采伐利用和更新工作有关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
始兴县加强天然林保护、规范天然林采伐利用和更新工作有关规定
为切实加强全县天然林保护工作,提升我县森林生态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1690-2007-《低效林改造技术标准》、《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林木采伐剩余物有关问题的复函》(粤林复函〔2012〕521号)及《韶关市林业局林木采伐管理规定》(韶法审〔2012〕10号)要求,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天然林采伐设计原则
(一)根据《韶关市林业局林木采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严格商品林中的天然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的采伐管理。要在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科学经营,严格控制其采伐量和采伐方式,确保天然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的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在坡度大于25°且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林地,连片皆伐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0公顷。
(二)根据《韶关市林业局林木采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凡涉及水库、大江、大河两岸,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木和其它水源林以及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只准进行抚育间伐和更新择伐,一律禁止皆伐。水电站主干渠两侧和蓄水池周边15米内的林木严禁皆伐。
二、伐区剩余物的确定及销地要求
采伐剩余物是指在主伐、中幼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山场造材等采伐作业过程中不形成森林采伐产品和未被利用的树丫、梢头、灌木、树桩(伐根)、枯倒木、遗弃材及截头等木质物质。根据《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林木剩余物有关问题的复函》(粤林复函〔2012〕521号),伐区剩余物产量在和木材产量总量不超过伐区蓄积量的前提下,按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设计,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制材标准,严禁人为地将规格木材造材为剩余物。
我县的阔叶树剩余物原则上销往始兴县华洲木业有限公司。
三、造林原则及造林技术要求
(一)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和优化森林结构的原则,推进良种壮苗,优化树种结构,保护和发展生物多样性,提升森林生态效能。
(二)天然林采伐迹地更新按碳汇林造林技术标准实施。根据碳汇林造林技术标准,实施皆伐的采伐迹地更新必须设计种植220株/亩以上,且要求带状混交或小块状混交,种植乡土阔叶树种比例须占50%以上(带状混交每一树种在五行以内,小块状混交每一树种连片种植面积控制在一亩以内);择伐的伐区迹地更新后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即乡土阔叶树种保留110株/亩以上),各经营者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前签订责任书并交纳一定的造林押金,原则上造林押金须不低于碳汇林营造成本。
四、天然林伐区更新应采取的措施
(一)控制对现有植被的破坏,采取的作业措施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新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尽量减少改造过程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林地坡度大于25度的低效林,改造中宜采用带状、块状的林地清理方式,以尽量减少改造过程中的水土流失。
(三)天然林伐区禁止炼山作业,以补植造林、天然更新为主,保持和发展多样性植被。
五、天然林采伐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
天然林采伐实行先审批再设计并签订造林承诺书的原则,林木经营者要采伐天然林,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造林承诺书,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伐区设计工作。
(二)审批
1.县林业局下属林场的申请需经县林业局林场管理总站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签订造林承诺书,再提交县林业局。
2.非公有制林场和农村集体林地、个人承包经营者的申请需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签订造林承诺书,再提交县林业局。
3.县林业局应派出有资质的调查设计机构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对申报山林资源情况、区位重要性等情况进行评估后作出是否同意采伐,同时加强对批准采伐的伐区设计和采伐迹地更新工作的管理。
六、罚则
(一)采伐迹地未按碳汇林技术标准进行更新或者造林质量不合格的,县林业局可责令经营者整改或者重新造林,也可没收造林押金,用于该伐区迹地更新。
(二)伐区设计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程开展采伐设计和造林设计工作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从事林木采伐管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各乡镇、林场应加强对天然林采伐伐区的监管工作,切实防范滥伐天然林现象,如出现监管不力、隐瞒不报,造成滥伐天然林等现象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