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提高我县城乡居(村)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始兴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始府〔2005〕21号)和《始兴县城乡居(村)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实施细则》(始府〔2006〕28号),2009年我县调整提高了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标准(始府办函〔2009〕40号),随着社会医疗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经县政府十四届第23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次调整提高我县城乡居(村)民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门诊救助(只限低保、五保对象)
保障对象当年每户累计门诊医疗费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至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凭卫生院或医院合法统一医疗收据,按实际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的,凭卫生院或医院合法的统一医疗收据救助600元。门诊医疗救助每年每户给予一次性救助,每年救助不超过600元。
低保、五保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诊时,凭低保证、五保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减免50%。
二、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一)普通性病种住院救助(只限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3000元(指个人自负部分)以下的,按50%救助;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的救助2000元。凭县农村合作医疗办核报后的卫生院或医院合法的统一医疗收据复印件(城镇低保对象凭社保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核报,每个普通性病种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金不超过2000元。
(二)五保户住院费按县农村合作医疗办核报后剩下部分住院费由乡镇政府负担20%,医疗救助金负担80%;福利院五保户、孤儿住院费按县农村合作医疗办核报后剩下部分住院费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三、七种重大病种最高限价救助标准
(一)尿毒症(肾功能衰竭):低保对象救助6000元、特困人员救助4000元。
(二)意外颅骨骨折并颅内血肿:低保对象救助5000元、特困人员救助3000元。
(三)白血病:低保对象救助6000元、特困人员救助4000元。
(四)癌症:低保对象救助6000元、特困人员救助4000元。
(五)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性):低保对象救助5000元、特困人员救助3000元。
(六)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坏死):低保对象救助5000元、特困户人员救助3000元。
(七)重度大面积烧伤:低保对象救助6000元、特困人员救助4000元。
四、特殊重大(危急)病种的重大疾病患者以20000元(住院个人自付部分)为救助顶线。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低保对象按照20000元的30%、特困人员按照20000元的20%给予救助。
五、每种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额低保对象不超过6000元、特困人员不超过4000元。对第四、第五项病种住院费用住院超出20000元以上的(含非以上七大病种之一)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六、本通知从2013年8月1日起实行,未列入调整范围的,仍按始府〔2005〕21号和始府〔2006〕28号的规定执行。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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