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办〔2012〕39号
关于印发始兴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始兴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由农业部认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l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和其他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由省农业厅认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地级以上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II型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农业局认定上报省农业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认定上报市农业局)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指挥机构
始兴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农业、宣传、发展和改革、财政、经贸、公安、交通、卫生、工商、林业、物价、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电信、畜牧水产、动物防疫监督等部门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全国防制牲畜口蹄疫总指挥部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防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提出防制工作的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研究部署重大工作,分析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重大事项。
始兴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即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1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农业部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规划,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畜牧水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
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与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或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知识,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中外记者采访,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加强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经贸部门:负责屠宰厂(点)的管理,配合农牧部门做好检疫工作;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公安部门:负责密切监控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物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防止疫病扩散。
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市场、酒店、宾馆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物价部门:负责对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负责对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组织接收救灾款物捐赠和管理分配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电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2各乡(镇)参照县的做法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
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应急处理专家组
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派专业人员,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开展调查、诊断和评估;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4)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应急预备队: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所及相关部门组成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完成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加强日常应急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监测
县要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疫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重点疫病的监测。
预警
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c.县人民政府;
d.相关科研单位;
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乡级指挥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县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市、区) 的报请市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省道、国道等干线交通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4.2.1规定的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兽医行管理部门报告。
4.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对该疫病的监测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除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报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善后处理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逐级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一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及药物;(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局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培训和演习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附则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始兴县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统计表
2.始兴县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经费储备表
附件1:
始兴县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统计表
填报单位:
专业队伍名称 | 始兴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 负责人 | 何晓域 |
机构设置规模 | 24人 |
主要职能任务 | 完成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
管理培训情况 | 每年培训、演练二次 |
人 员 数 质 量 状 况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担任岗位 | 专业技术特长 |
何晓域 | 县政府 | 队长 | |
黄阶彬 | 县委办 | 副队长 | |
张晓华 | 县府办 | 副队长 | |
梁志君 | 县农业局 | 副队长 | |
汤爱亮 | 县财政局 | 副队长 | |
张智光 | 县卫生局 | 副队长 | |
陈晓君 | 县公安局 | 副队长 | |
赖热和 |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 副队长 | |
李保平 | 县农业局 | 成员 | |
李省明 |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 成员 | 畜牧师 |
聂福正 |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 成员 | 兽医师 |
张发来 |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 成员 | 兽医师 |
邓志恒 |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 成员 | 助理兽医师 |
陈田源 |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 成员 | 助理兽医师 |
陈礼东 |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 成员 | 助理兽医师 |
刘广山 |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 成员 | 助理兽医师 |
赵德明 |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 成员 | 助理兽医师 |
曾进云 |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 成员 | 助理兽医师 |
蔡达平 | 县巡警大队 | 成员 | |
钟大明 | 县交警大队 | 成员 | |
龙洪志 | 县疾控中心 | 成员 | |
曾水雄 | 县卫生监督所 | 成员 | |
卢铁荣 | 县工商局 | 成员 | |
曹金珠 | 县工商局 | 成员 | |
附件2:
始兴县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经费储备表
物资库房名称 |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仓库 | 地点 |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
物资库房性质 | 临 时 |
现有物资库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 | 20 | 现有物资库房 尚缺面积(平方米) | 30 |
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储备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万元) | 20 |
主要经费来源(万元) | 省、市、县财政 |
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储备 |
序号 | 应急救援物资 装备器材名称 | 主要用途 | 单位 | 数量 | 价值 (万元) | 备注 |
1 |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 | 免疫 | 万ml | 22.5 | 0.34 | |
2 | 猪口蹄疫疫苗 | 免疫 | 万ml | 12 | 0.25 | |
3 | 牛(羊)口蹄疫疫苗 | 免疫 | 万ml | 2 | 0.15 | |
4 | 猪蓝耳病疫苗 | 免疫 | 万ml | 12 | 0.56 | |
5 | 猪瘟疫苗 | 免疫 | 万头份 | 6 | 0.18 | |
6 | 鸡新城疫疫苗 | 免疫 | 万羽份 | 45 | 0.09 | |
7 | 狂犬病疫苗 | 免疫 | 万头份 | 0.6 | 0.6 | |
8 | 防疫应急工作箱 | 剖检、采样 | 只 | 20 | 1 | |
9 | 采样器械 | 采样 | 套 | 1000 | 0.3 | |
10 | 透气连体防护衣裤 | 防护 | 套 | 300 | 3 | |
11 | 橡胶手套 | 防护 | 套 | 1000 | 0.2 | |
12 | 安全风镜 | 防护 | 付 | 300 | 0.15 | |
13 | 帽子 | 防护 | 顶 | 300 | 0.045 | |
14 | 口罩 | 防护 | 个 | 1000 | 0.15 | |
15 | 防水靴 | 防护 | 双 | 30 | 0.15 | |
16 | 高压消毒机 | 消毒 | 台 | 2 | 1 | |
17 | 轻便消毒器 | 消毒 | 台 | 30 | 0.9 | |
18 | 火焰喷射枪 | 消毒 | 把 | 2 | 0.9 | |
19 | 消毒液容器 | 消毒 | 个 | 10 | 0.02 | |
20 | 常用消毒剂 | 消毒 | 吨 | 2 | 2.4 | |
21 | 编织袋 | 扑杀 | 条 | 3000 | 0.6 | |
22 | 动物扑杀器 | 扑杀 | 台 | 4 | 2.72 | |
23 | 冷藏柜 | 储藏疫苗 | 台 | 2 | 2.2 | |
24 | 普通冰箱 | 储藏疫苗 | 台 | 5 | 1.15 | |
25 | 现场指挥车 | 交通 | 辆 | 1 | 14 | 已配置 |
26 | 合计 | | | | 33.375 | |
| | | | | | | | | | | | |
说明:
1.储备免疫疫苗按2011年县统计局畜禽存栏量60%比例计算。存栏量:猪6.7966万头,牛0.8248万头,羊0.1226万头,禽58.1834万只,犬0.78万只。
2.防护用品按80-100人进入疫点(区)执行扑杀、消毒任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