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印发始兴县2012年度烟叶生产收购若干规定的通知

始府办〔2012〕3号

印发始兴县2012年度烟叶生产收购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2012年度烟叶生产收购若干规定》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始兴县2012年度烟叶生产收购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县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步伐,优化烟叶结构,提高烟叶质量,把我县黄烟产业做强做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烟农收入,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政府主导、烟农主体、烟草支撑、部门配合”的总方针,围绕“原料保障上水平”的战略部署,今年我县的烟叶生产要以现代烟草农业为统领,以优化结构为中心,以稳定烟农利益为突出重点,高标准建设基地单元,努力保持烟叶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烟区乡镇和烟站要按照烟叶户籍化管理的要求,把烟叶生产计划落实到村、到社、到户,与烟农签订好生产收购合同,使农户及早做好烟叶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坚持科技兴烟,主攻烟叶质量,优化烟叶结构。烟区要全面落实集约播种、浅水育苗、适时移栽、合理密植、高厢单行、地膜覆盖、配方施肥、防病虫害、科学打顶、合理留叶、成熟采收、堆积烘烤等一系列技术措施,达到“控氮降碱,提质增香”的标准,努力提高上等烟比例,提高种烟效益。
四、切实做好基本烟田保护工作。保护基本烟田就是保护我县的烟叶产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烟农的基本利益。烟区镇、村两级要高度重视,同时要教育烟农做好烟田环境的保护工作。严禁使用国家明文禁用的高(剧)毒、高残留、高危害农药,如甲基硫磷1605、呋喃丹、速灭磷、久效磷、甲胺磷、杀虫脒、乙草胺、比久等。
五、烟叶收购继续执行基数内与超基数烟叶税结算返还的奖励制度,同时把完成收购任务作为乡镇党政班子、党委书记、乡镇长、主管烟叶生产领导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2012年烟叶收购任务岗位目标考核参数为:全县完成收购任务74000担。其中:马市镇57500担;澄江镇5500担;顿岗镇4125担;城南镇1375担;沈所镇4125担;太平镇1375担。
2012年度烟叶收购返税和奖励基数为:全县基数65300担。其中:马市镇52000担;澄江镇4500担;顿岗镇3300担;沈所镇3300担;城南镇1100担;太平镇1100担。
六、烟叶税返还政策
(一)为了鼓励扶持烟农发展生产和管护好烟田基础设施及烤房,在征收的烟叶税总额中,提取18%作为发展现代烟草农业基金和烟叶生产奖金(其中8%作为烟基建设和管护补助金,10%作为生产扶持基金及技术指导费)划入指定账户由县黄烟办研究开支,以利于扶持和扩大再生产。
(二)提取18%的奖金和生产扶持基金后,在实得的税额中,由县财政按收购基数内提取25%、超基数收购部分提取35%返还给烟区乡镇。村级的烟叶税返还从乡镇实得的返税总额中提取40%,经各烟站核实交烟实绩后,由县财政直接结算返还给村委会。各乡镇及村委会要把实得的利税返还,大部分用于扶持烟农发展烟叶生产。
七、奖励与补贴政策
(一)对乡镇领导和领导班子的奖励。
对完成各自烟叶收购任务的99%以上(含99%)的乡镇,按照马市镇奖励30000元,澄江镇、顿岗镇、沈所镇奖励10000元,城南镇、太平镇奖励3000元的标准奖励该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功人员。未完成烟叶收购任务99%的乡镇不予奖励。
(二)对村委会干部的奖励。
为鼓励村委会干部抓烟叶生产,县设立专项奖金,用于奖励村支书、主任和黄烟专干。完成收购数量1千担的奖励500元;2千担的奖励1000元;3千担的奖励2000元;4千担的奖励3000元;5千担的奖励4000元;6千担的奖励5000元;7千担的奖励6000元;8千担的奖励10000元;9千担的奖励12000元;1万担的奖励15000元。
(三)对烟农扶持补贴标准。(烟草公司另行文)
(四)对烟叶技术辅导员补贴。
按交售黄烟实绩每收1市担烟叶补贴2元。
(五)奖励、补贴资金来源。
对烟农的各项奖励、补贴项目由始兴烟草专卖局负责;对乡镇、村、烟叶技术辅导员的补贴,由县财政负责。
(六)对烟叶生产作出贡献的单位,在烟叶税总额中提取3%作为奖励基金,由县黄烟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排。
八、考核规定
凡完成年度烟叶收购任务,且未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主管烟叶生产的领导年度考核可优先考虑评为优秀。未完成烟叶收购任务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主管烟叶生产的领导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九、县烟草部门在收购烟叶时应严格掌握等级标准,实行全封闭密码预约平衡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同时要认真做好服务,以确保国家和广大烟农的利益。
十、认真贯彻国家《烟草专卖法》和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告》。在烟叶收购期间,县烟草专卖、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单位和烟区乡镇要认真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经营、加工、贩运烟叶及烟丝等烟草制品的行为。各烟区乡镇可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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