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始兴县贯彻落实《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始府办〔2012〕4号

关于印发始兴县贯彻落实《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贯彻落实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始兴县贯彻落实《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节能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确保我县“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韶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2号)以及《关于印发始兴县“十二五”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始府办函201111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建筑构件。由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和建筑构件,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不得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筑节能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二)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三)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员、材料员应按照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四)施工单位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进行改正。
(五)施工现场醒目位置须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外墙传热系数、外墙墙材以及保温材料层厚度,屋面传热系数、屋面保温隔热材料以及保温材料层厚度,门窗种类、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等。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主要内容有:1.材料和设备的查验;2.关键工序的监理形式;3.节能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批;4.节能分项工程的验收等。
(二)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组织工程监理,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实施监督。
(三)没有按照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以及质量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意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要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内容及方案。依照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内容及方案实行监督,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九条 2011年7月1日以后办理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是否符合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必须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必须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一律不准验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修证书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隔热、自然通风等节能技术措施。积极培育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推广节能改造的成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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