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办〔2014〕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更准确地评查行政处罚案卷,经多方征求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政府对2011年实施的《始兴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始府办函〔2011〕13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始兴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
始兴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修订)
修订后的《始兴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为行政处罚案卷基本标准、一般程序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三部分。
其中行政处罚案卷基本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但有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即为不合格案卷;一般程序处罚案卷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案卷按程序和文书种类设项目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达不清的,扣除项目分,扣分合计不超过项目总分,最后,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查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0—94分(含90分)为良好、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案卷基本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任一项不符合基本标准的为不合格卷:
一、主体合法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的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第二部分 一般程序处罚案卷评查标准(100分)
一、立案(6分)
应有立案审批表,并记载以下内容:(每项1分,共6分)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详细住址、电话或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详细地址、电话等。
(二)案件来源。具体为检查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检查中发现的注明检查时间、地点。
(三)违法事实记录。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
(四)承办人意见。注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理由、依据及承办人签名和时间。
(五)承办机构意见。有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名及时间。
(六)审批意见。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时间。
二、调查取证(25分)
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告知及听证文书、调查终结报告等。
(一)调查询问(勘验)笔录。(每项1分,共7分)
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内容有:
1.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含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号及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
2.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
3.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出生年月日、姓名、详细地址);
4.询问内容(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
5.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6.回答问题更改之处应有被询问人指印、签名或盖章;
7.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二)检查(勘验)笔录。(每项1分,共7分)
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应当具备:
1.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
2.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记载其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情况;被检查人是单位的,记载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在场有关人员的相关情况);
3.检查(勘验)的完整内容记录(包括表明身份、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与违法情节等);
4.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
5.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6.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注明,并由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并说明原因;
7.笔录中涂改之处应有被检查人指印、签名或盖章。
(三)抽样取证文书。(每项1分,共7分)
取证文书内容包括:
1.当事人名称(姓名);
2.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3.取证的事由和依据;
4.取证的时间、地点;
5.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6.行政机关印章、时间;
7.物品清单(应载明其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签的标记)。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每项1分,共4分)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注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登记保存物品的法律依据、理由、名称、规格、数量等物品性状描述;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和主管领导签字及行政机关印章及时间。
2.物品清单。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4.物品处理通知书。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物品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盖章;行政机关印章及时间。
三、鉴定结论(4分)
应当具备:(每项1分,共4分)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
3.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鉴定机构印章、时间及鉴定人员姓名。
四、告知及听证文书(9分)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载明:(每项1分,共5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4.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
5.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印章及时间。
(二)听证文书。包括:听证告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或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每项1分,共4分)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通知书要注明: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行政机关印章及时间。
2.听证公告应明确: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时间。
3.听证笔录具备的事项包括: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过程中的陈述、质证等详细内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有关证人签名等。
4.听证报告应当具备: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人情况;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要求;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五、调查终结报告(5分)
应当具备:(每项1分,共5分)
1.有对案件调查的来源、时间记载;
2.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有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
4.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5.有案件调查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审查决定(26分)
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一)案件处理审批表。(每项1分,共6分)
内容包括:
1.案件来源记载;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违法事实和证据;
4.作出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5.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6.法制机构和主管领导意见。
(二)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每项1分,共6分)
1.讨论时间、地点;
2.案由;
3.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
4.承办人员汇报案情;
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6.结论性意见及参加人签名。(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须有报批文书,包括本行政机关的意见及印章,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时间等)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每项2分,共14分)
1.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有行政处罚的种类、类别和依据。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是否有加处罚款或缴纳滞纳金的规定。
5.有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
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
七、送达和执行(9分)
(一)送达文书主要是送达回证,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送达。送达回证必须包括:(每项1分,共6分)
1.送达文书的名称;
2.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
3.送达时间、地点;
4.送达方式(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5.行政机关印章;
6.送达人签名、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
(二)执行文书的要求是:(每项1分,共3分)
1.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监销单等;
2.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等;
3.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有依法加处罚款、查封、扣押、冻结文书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八、结案(7分)
结案的主要法律文书是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包括:(每项1分,共7分)
1.案由;
2.案情;
3.送达情况;
4.执行情况及其结果和相关证据;
5.承办人意见及签名;
6.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
7.结案日期。
九、立卷归档(9分)
(一)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正卷、副卷一案二卷。(1分)
(二)卷内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1分)
(三)使用档案法统一规定的卷皮。(1分)
(四)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1分)
(五)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1分)
(六)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物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拍摄时间、地点等内容;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2分)
(七)纸张无破损,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大小规格统一。(1分)
(八)案卷中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必须在涂改处摁手印,并注明涂改的原因及理由。(1分)
第三部分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评查标准(100分)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文书标准,只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行政处罚案卷。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的文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分);
2.有当事人姓名、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4分);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6分);
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10分);
5.有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10分);
6.有行政处罚依据(条、款、项)(10分);
7.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是否有加处罚款的规定(18分);
8.有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分);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的名称和盖章(6分);
10.有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签名或盖章(6分);
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6分);
12.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有备注(6分);
13.备案及结案审批(4分);
14.归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