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
办
〔2014〕
68
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审及奖励
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审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7月2日始兴县人民政府第
十四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7
月
18
日
始兴县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
服务质量等级评审及奖励暂行办法
为依托我县“中国最美小城”品牌,大力发展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游小城美景、品客家风情”为主要内容的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业,鼓励和规范农家乐休闲旅游的健康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点的服务经营水平
,促进农林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我县拟从2014年起的三年内(2014年-2016年)对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进行扶助奖励,每年扶助奖励10家,共30家。原则上每年每个乡镇评选1家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评选。若该乡镇当年有多家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达到评审标准,按得分最高的进行奖励;若该乡镇当年无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达到评审标准,取消当年奖励指标。为明确我县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审及扶助奖励有关事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利用庭院、果园、农场等农、林、牧、渔业自然
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
餐饮、
住宿
、购物、观光休闲及农事体验活动服务
的农家乐经营
户(点)
,在取得
国土、
工商
、税务、食品卫生监督、消防等相关合同、证照,并具备始兴县星级农家乐必备项目的,
均可申请
参加星级
农家乐
经营户(点)
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第二条
各农家乐经营户(点)按自愿申报原则,于每年的7月20日前向所在乡镇提出申报,填写《
始兴县星级
农家乐经营户
(点)
服务质量评定申请表
》并提交相关证件、材料。各乡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7月30日前上报县旅游局。
第三条
县旅游局收到通过各乡镇初审的申报材料后,于每年8月30日前对照《始兴县星级农家乐必备项目检查表》对申报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报者列入当年星级农家乐扶助奖励候备名单,并对其建设和经营进行指导。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县旅游局将当年的星级农家乐扶助奖励候备名单提交。由县旅游、国土、公安、安监、质监、卫计、食药、环保、工商、地税、农业、林业、消防等部门组成的始兴县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家乐评委会),经委员会组织勘察后,按照
《始兴县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服务质量评分表》
进行评审打分,并于10月20日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第五条
县旅游局将具备始兴县星级农家乐必备项目,且经评审评分值为680分以上,并通过公示的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统一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所在的乡镇填写《始兴县星级农家乐奖励资金申请表》报送县旅游局汇总后,县政府审批拨付。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的扶助奖励资金。
第六条
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的经营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和少占耕地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报设施农用地。
第七条
其他优惠政策
1.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星级农家乐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变更等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2.2014-2016年评为星级农家乐的消防培训费用、卫生许可证费用可予以全额免费。
3.星级农家乐未硬底化路段,交通部门按规定程序可将其纳入乡村硬底化工程,并指导乡镇实施。
4.金融机构为符合信贷条件的星级农家乐提供信贷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始兴县旅游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