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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残疾人就学、培训、就业、创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始府办201499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残疾人就学、培训、就业、创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残疾人就学、培训、就业、创业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9月9日始兴县人民政府十四届第37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1

 

始兴县残疾人就学、培训、就业、创业奖励

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联、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大力支持残疾人就学,凡残疾人考入高中和中技(中专)的奖励600元/人年,考入大学的奖励1000元/人年。

第二条 在职残疾人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取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中级500元、高级1000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开展结对帮扶残疾人培训、创业活动。经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可,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与积极创业的失业、无业残疾人签订《结对帮扶协议》,对失业、无业残疾人无偿提供技能培训等创业帮扶,每开业一人,一次性给予师傅500元奖励。

第四条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开展定岗定向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500元/人岗位培训奖励。

第五条 凡经县残联认定并冠名的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奖励5000元开办经费,每培训一名残疾人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的,奖励300元/人。

第六条 新安置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就业,并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给予单位一次性500元/人奖励。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举办以安排智力残疾人为主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5人以上,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第八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继续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给予如下奖励:

  (一)按规定进行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经核实每超额新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社保的),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二)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数达10人以上,按同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名管理人员岗位工资奖励。

  (三)为稳定发展福利企业,继续发挥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作用,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10人以上且超过在职职工25%的比例,每超一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本县社会各类职介机构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对积极推荐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各类职介机构,每推荐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人。

  第十条 鼓励和发展盲人保健按摩和医疗按摩业。凡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保健按摩和医疗按摩个体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同时可继续享受创业促就业其他政策。

  第十一条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一次性达1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对确实需要为残疾人添置的特殊设备、无障碍设施等费用给予一定奖励,标准为所需特殊设备、设施费用的50%,但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鼓励残疾人创业,凡残疾人办理了工商执照(农村残疾人需出示种植养殖承包合同书),在本县新创办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种养场),在本县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而未享受贷款贴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5千元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为两年;或一次性奖励1000--3000元,同时可继续享受上级有关部门创业促就业其他政策。

第十三条 以上各项奖励对象为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和本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经费渠道:本奖励办法对残疾人个体企业、福利企业的奖励、贷款贴息,符合《始兴县全民创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和始兴县《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可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优先安排,其他奖励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上述奖励项目每年申请一次,申报时间为当年的11月份。

(一)各项奖励申请人凭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培训证书、发票、营业执照和书面申请,申请贷款贴息补贴凭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单等相关资料到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由县残联理事会审批,申请残疾人个体企业、福利企业奖励、贷款贴息补贴的同时报县中小企业局审批。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安置残疾人基本情况表》、残疾人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缴纳社保凭证,由用人单位向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三)奖励情况实行公示制,拟批准的申请对象,由县残联负责将申请人的姓名、申请理由、奖励项目、金额等情况在始兴县政府信息网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核,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残疾人就业奖励金,对违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奖励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奖励办法由始兴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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