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办〔2014〕100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已经2014年9月9日始兴县人民政府十四届第37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始兴县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始兴县残疾人困难救济补助工作管理,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始兴县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四条 救助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生下列生活临时困难情况的,年度内可随时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一)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及子女就读幼儿园、小、中、大学或特殊教育学校,无法缴交学杂费的;
(二)先天性残疾儿童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残疾治疗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
(三)重度精神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症住院治疗的;
(五)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 救助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每次救助1000——3000元。
第六条 审批程序:申请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亲属凭本人本县户口簿和第二代残疾人证,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和乡镇残联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县残联审批。县残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决定批准的,应当确定补助标准,并制作书面决定一式四份,分送县财政部门、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申请人。
(四)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申请被批准的,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将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金领取人员名单、发生的具体困难、救济补助金额等情况发回所在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金领取人员不符合本规定领取条件的,可以向县残联提出异议。县残联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已领取救助金的,应予追回。
第七条 对批准给予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人,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按时直接发放救助金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八条 资金筹集: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资金每年安排8万元,并纳入当年度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资金当年度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总额,当年度申请救济补助资金大于年度预算的,转入下一年度安排。
第九条 从事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二)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及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金的。
第十条 申请人对县残联作出不批准给予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的决定或者对给予补助决定的补助标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县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变化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始兴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